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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縮食、勤儉節約、齊心協力、支援抗戰。而肖玉璧正是在邊區各級政府大行節約、全力支援抗戰期間,1938年間共貪汙公款280元,同年12月又貪汙公款1520元,1939年1月又暗釦公款1000元,共計2800元,全都不記賬。2800元的數字在今天看來不是大數目,但是當時相對於邊區各級政府人員的津貼、邊區戰士的月生活費、邊區政府的辦公費,就是一個驚人的數字。

1938年10月15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張聞天指出:在國共合作條件下,國民黨利用高官厚祿引誘共產黨員,共產黨員面臨被腐蝕和官僚化的危險加劇;在敵後建立政權,各種條件極為惡劣,政府的廉潔問題關係著人心向背;在國共合作的條件下,國民黨政府腐敗,如果共產黨不注意廉政建設,很容易模糊群眾對共產黨的認識。為了保證邊區政府成為廉潔的政府,邊區政府逐步建立了工作檢查制度、財政審計制度、預決算制度等,明確規定任何機關和部隊必須按照批准的預算限度內進行開支,預決算及一切應交單據必須上交中央財經部。肖玉璧貪汙鉅款造成的虧空必然引起邊區財政部的注意,1939年1月,邊區財政部開始派人調查肖玉璧的貪汙情況。就在調查肖玉璧期間,肖玉璧以外出討賬為由,又攜帶公款250元,稅票18張逃跑,行至寧條梁時肖玉璧將18張稅票以72元的價格賣給了一個叫徐二的人,徐二在使用這些稅票時因過期又退給了肖玉璧,肖玉璧將18張稅票全部銷燬。1939年4月,肖玉璧逃至綏遠東勝縣見到常崇耀,常崇耀讓他回到寧條梁為其招募新兵,肖玉璧先後共召集13名新兵交給常崇耀,常崇耀每次均給肖玉璧一定的報酬。但是,隨後肖玉璧再也招不來新兵,常崇耀也就不再給肖玉璧報酬。肖玉璧無法維持生計,只好潛回原籍清澗縣。

邊區財政廳在調查清澗縣稅務賬目期間,發現肖玉璧大量貪汙公款,並且經過調查得知肖玉璧在張家畔稅務所任上私自將邊區短缺的糧食和油等重要物資賣給國民黨部隊以謀取私利,事情公開後激起極大的民憤。當地的群眾看到肖玉璧潛回清澗縣後,馬上報告當地政府,最終肖玉璧被當地執法機關依法逮捕。

三、邊區政府依法懲處貪汙犯肖玉璧

陝甘寧邊區檢察機關審訊肖玉璧,肖玉璧對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陝甘寧高等法院檢察署經審查終結,認為肖玉璧貪汙案證據確鑿,遂向邊區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邊區高等法院組成以時任高等法院審判庭庭長的雷經天為主審,由任扶中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於1941年2月13日作出判決,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

1�被告人肖玉璧於1938年間貪汙公款280元,是年12月間暗釦公款1520元,1939年1月間又暗釦公款1000元,均不記賬。

2�與常崇耀勾結,將所扣之款,藉口為蒙縣獨立旅私募挑夫,企圖叛變革命。

3�1939年1月間,肖玉璧貪汙、暗釦公款的行為被邊區財政廳發覺。此時,肖玉璧仍外出討賬,並逃之夭夭,並攜公款250元、稅票18張,等等。

判決理由:肖玉璧身為邊區公務人員,不能盡職責,廉潔奉公,利用職位實行貪汙,剋扣公款3050元,並攜帶款項和稅票逃跑,叛變革命。此種行為對於邊區模範政權之建立危害至大。

判決:依據邊區懲治貪汙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和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判處被告人肖玉璧死刑。

邊區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後,肖玉璧不服,並與執法人員吵鬧並要求面見林伯渠,林伯渠念及肖玉璧是老紅軍英雄,便答應見他。肖玉璧見到林伯渠後就說被判處死刑太重了,並要寫信向毛澤東求情。林伯渠最後答應了肖玉璧的請求。當陝甘寧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把肖玉璧的信轉交給毛澤東時,毛澤東沒有看肖玉璧寫給他的信,只是問林伯渠肖玉璧貪汙了多少錢,林伯渠回答說3000元。毛澤東又問到肖玉璧的態度如何,林伯渠說,肖玉璧在信中請求黨看在他過去作戰有功的情分上,讓他上前線,戰死在戰場上。毛澤東又問林伯渠對此案的態度,林伯渠說據統計,目前幹部隊伍貪汙腐化犯罪率達5%,這股歪風非剎住不可。不過究竟怎樣處置肖玉璧,邊區政府和西北局都想聽毛澤東的意見,所以就特地來請示。毛澤東對林伯渠提到1937年發生在延安的黃克功案。黃克功從小參軍,身經百戰,曾擔任旅長。1937年10月,他對陝北公學一名女學生逼婚,該女生不從,他竟開槍將其打死。邊區法院依法判黃克功死刑,他也曾寫信向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