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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少的比例被納入保險公司負債,而投連險有獨立賬戶運作,與保險公司的報表無關。儘管目前這部分業務的規模佔比並不大(2013年投連險和萬能險分別佔壽險公司全部業務的0。04%和0。81%),但其符合資產管理的定義,且規模有不斷增長之勢。

第二,對資產規模佔保險行業82。34%的壽險公司來說,未來發展方向一定是保險保障與財富管理共同發展,壽險公司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資產保值增值的財富管理定位將越發凸顯,投資型險種的佔比也有望加大。

第三,隨著保險監管政策的不斷放寬,原本定位於主要接受保險公司委託開展投資管理業務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接受第三方非保險資金的委託開展業務,這就意味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券商、基金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的客戶範圍已然趨近。

第四,資產管理機構行使的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責,在歸集客戶資金之後,成為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截至2013年底,在8。3萬億元的保險資產中,保險資金運用餘額達7。69萬億元,而保險資金運用本身也是投資管理行為,與資產管理機構的行為邏輯並無二致。

也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本來就是資產管理機構,特別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截至2013年底,其受託管理資產規模為6。49萬億元),其定位就是接受保險公司(以母公司和其他保險公司為主)的委託進行資產管理。但在我們定義的狹義資產管理中,應保證當事各方的獨立性。接受母公司委託,而非接受獨立第三方委託,屬於廣義的資產管理範疇,而非狹義的。

總而言之,考慮到壽險公司兼具資產管理者與機構投資者的雙重屬性,且其一直是中國金融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我們將保險公司納入研究範圍,分析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情況及監管政策和基礎設施的演進。

2。視資產管理的法律關係為信託關係,而非委託…代理關係

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反覆呼籲,財富管理市場的首要問題是法律關係認識不統一,銀行理財產品不是委託…代理關係,而是信託關係。

目前,按照《信託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只有信託產品和證券投資基金是基於信託關係的金融產品,除此之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從法律意義來說都不屬於信託關係產品。也就是說,包括銀行理財、券商資產管理、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保險資產管理在內的資產管理業務並不按照《信託法》開展業務,而是以《合同法》為上位法,如若出現糾紛,則按照委託…代理關係處理。

英美信託法認為,信託與委託…代理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信託關係是財產性的,受託人控制信託財產;委託…代理關係是對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託人的任何財產。

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受託貨幣資金或財產進行管理、操作,而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依據信託檔案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

在資產管理業務實踐中,相比於委託…代理關係,信託關係更穩定,更適合當成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基礎與操作基礎。且我們認為,統一明確所有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關係都是信託關係,將是未來的發展趨勢。於是,我們在本報告的研究過程中,以信託關係為根本出發點。

3。暫未將私募基金納入統計範圍

無論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無論組織形式是有限合夥制還是公司制及其他形式,私募基金都應該算為資產管理行業的一部分。

在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已經成為僅次於銀行貸款和首次公開募股(IPO)的重要融資手段,全球併購交易中的20%、美國併購交易中的27%是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來完成的。根據清科的統計,目前活躍於中國市場的風險投資(VC/PE)機構已由1995年的10家增至2012年的逾6000家。另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正在執行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共計2472只,管理資金總規模已達3017億元。

但總體來看,我國的私募基金表現形式多樣,但統計資料匱乏,加之正在登記規範之中,本報告最終放棄了對私募基金的涵蓋。

2013~2014年,對私募基金行業來說,具有劃時代的意義。2013年6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編辦”)印發《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