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早點來排隊。比如2000年總統大選危機的這次聽證,50個幸運兒提前2天冒著深秋的寒風細雨在此排隊。美國排隊的事情很少,可這時候粥少僧多,也得排,還得防止插隊的。這時候也不顧政治觀點的分歧了,先得維護排隊秩序。他們發明了一套編組登記,定時點名,三次缺席則除名的制度。我發現,這套辦法和我們當年在上海通宵排隊買火車票發明的辦法幾乎一模一樣。可見老百姓到了要自己管理自己的地步,天下英雄所見略同。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政府三大分支之一——司法分支的最高機構。在這棟大樓裡,有9個深居簡出的大法官,他們是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透過認可的,一經任命即終身任職。這種終身制在美國政府的所有官員裡是獨一無二的。最高法院最令人注目的是,它擁有“司法複審權”,即透過對上訴案的裁決,對憲法作出解釋的釋憲權。美國建國200多年來的重大社會變革,比如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範圍的認定和限制,取消種族隔離制度,被告權利的保障,婦女自願墮胎的權利,等等,幾乎都是透過最高法院的裁決才得以在制度上肯定下來。美國社會生活中的分歧和爭端,尤其是民眾和政府的分歧和爭端,通常都會層層上訴到最高法院,由這9位大法官投票作出裁決。在歷史上,最高法院的裁決化解了不知多少次的危機。美國社會的進步和穩定,最高法院功不可沒。可以說,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的鎮國之柱。
可是說到這個鎮國之柱的來歷,卻還要從200多年前建國初期講起。
在1787年制定憲法的時候,美國的立國者們意識到必須讓司法分支有足夠的獨立性。在建國初期對理清思路起了重要輿論和解釋作用的,是當時報紙上的一系列文章,這就是聞名於後世的《聯邦黨人文獻》。寫作這些文章的,是3個人。一是和華盛頓總統一起戎馬生涯,後來擔任第一任財政部長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二是《憲法》的起草者,後世稱為“憲法之父”的詹姆斯·麥狄遜。還有一個人,叫約翰·傑依。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引用孟德斯鳩的話:“如司法和立法、行政不分離,則無自由之可言。”可是,除了法官們的終身制,以使其免受其他權勢的干涉,怎樣保證司法分支的獨立性,仍然是一個問題。
1793年,正是華盛頓第一任總統任內,他遇到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根據英國的舊傳統,“法庭是國王的法庭,法官是國王的法官”,國王可以召集大法官,要求他們提供諮詢意見。所以,華盛頓總統指令國務卿,寫信給最高法院大法官,要求他們就總統遇到的29個問題提供意見。這時候的最高法院有6名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就是那位約翰·傑依。
幾天以後,1793年8月8日,華盛頓總統收到了約翰·傑依為首的5名大法官的回信。回信中,大法官們畢恭畢敬地告訴合眾國總統,憲法規定三權分立,司法系統則是這個共和國制度中,在其他機制都失效的情況下,依然有效的“最後之倚仗”。為了保證這一點,他們這些大法官經過慎重考慮,認為如果他們經不起誘惑而對與法庭職務無關的國家大事發表意見,那是不適當的,因此他們不得不拒絕發表意見。他們還提醒華盛頓,總統只是行政分支的首腦,憲法規定他只有權召集行政分支的官員,法官們是不歸他管的。這等於是向合眾國的總統重複了西方司法系統幾百年來的主張:國王也不能置自己於法律之上。
最後,按照那個時候紳士們的慣例,他們稱自己是總統閣下最恭順和最謙卑的僕人,然後一個個慎重地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第三部分 讀書(一)美國的鎮國之柱——聯邦最高法院(2)
1793年初秋的這封簡訊,在美國製度史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大法官們的拒絕,看上去是放棄了參政議政的權力,其實是用“最恭順和最謙卑”的姿態,向政府其他權力部門明示了自己的地位。如果他們接受總統之邀對國事作出諮詢,那就等於和政府其他權力系統建立了某種合作關係,而由於法庭一沒有錢包,二沒有槍桿,是最弱的一個部門,一旦和其他部門建立關係,就難免落入一種依附性的地位。當進入法庭程式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時候,由於此前發表過諮詢意見,就失去了原有的高踞於雙方之上的獨立立場和地位。更危險的是,如果他們發表意見參與國事,萬一他們的意見和立法與行政系統的意見不同,在以後對涉及這一分歧的案件作出司法裁決以前,他們已經失去了司法裁決的權威。
就從大法官們發出這封簡訊的那一天,開始了美國法庭“司法自制”的傳統:美國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