們也相繼表示受《大憲章》的約束,陸續多次重新頒佈《大憲章》。《大憲章》成為英王和貴族關係的一種保障。
在《大憲章》誕生後的700年裡,它在英國政治史上的作用時大時小,有時幾乎要被遺忘了。但是在關鍵的時候,它仍然是國王頭上的緊箍咒,是對抗國王權力膨脹、防止濫權枉法的武器。1628年,英國女王伊莉莎白的司法大臣、詹姆斯國王的大法官、同查爾斯一世作對的愛德華·科克(SirEdwardCoke)在議會里吼出:“在《大憲章》面前,沒有君王。”他向斯圖亞特王朝的國王們強調,即使是國王,也必須服從法律。
第三部分 讀書(一)國王,請恪守你的諾言(2)
今天的人們看《大憲章》,它的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它紙面上的內容。《大憲章》誕生的時候,只是25個貴族要求國王承認他以前允諾的權利,恪守自己的承諾。它僅僅是國王和貴族之間的分權協議。但是,從《大憲章》到今日的英美法制,有一條清晰的成長脈絡。可以說,今日英美法制的幾乎所有重要原則,都可以在《大憲章》中找到萌芽。《大憲章》種下了今日西方法治的基因。
最重要的是,《大憲章》明確了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制約的原則。國王的從上到下的權力,必須有一個對立面。國王不能壟斷一切權力,不能包辦一切,不能一手遮天。國王必須把一部分權力出讓給這個對立面,來制約國王。而這樣的分權和互相制約,必須透過共同的契約,透過互相的承諾來實行,這就是法律。《大憲章》第一次明確了,國王也必須服從法律,沒有人能夠置自己於法律之上。
從《大憲章》的條款中,演化出了現在西方法律體系中的一些重要原則。在《大憲章》以前,西方歷史上的國王擁有對臣民的生殺大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那時還沒有司法獨立這一說。從《大憲章》中產生了英美法律中極其重要的“人身保護令”原則,從而有了今日婦孺皆知的法律思想:只有法庭有權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在法庭判定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
也是從《大憲章》中,直接推匯出了“沒有代表不納稅”的思想。凡納稅人都有權利派出代表,參與立法。從《大憲章》中產生了英國關於請願權的法律,從而演化出一系列保障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大憲章》是後來英國《權利法案》的先聲。
1765年,在經過耗資巨大的7年戰爭以後,大不列顛陷入了財政困難,議會決定把困難轉移到北美殖民地身上,透過了《印花稅法》。根據這個法律,北美殖民地的幾乎所有檔案,報紙、許可證、保險檔案、司法檔案,甚至撲克牌,都必須貼有印花,都必須交納稅款才是合法的。這個法令沒有經過殖民地自己的議會透過,也沒有殖民地的代表在英國議會里辯論過,完全是從上面、從外部強加於美洲殖民地人民的。這個時候的殖民地上層都熟知此前愛德華·科克對《大憲章》的闡述:共同法居於國會之上。根據科克的思想,如果議會透過的法令違背了共同法,違背了法理,或者是無法實施的,那麼就必須按照共同法而宣佈國會的法令無效。
《印花稅法》造成了北美殖民地和英國議會之間的對抗。就像550年前英國貴族要求英王承諾他們的權利一樣,殖民地民眾要求英國議會恪守承諾,保障他們的權利,沒有代表不納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英國議會不願意交給北美殖民地以同樣的權利,北美民眾就決定用戰鬥來奪取自己的權利。美國革命就這樣爆發了。在革命的前夜,馬薩諸塞州的議會透過了他們的印璽,那上面是一個民兵,他一手拿著劍,一手拿著《大憲章》。
15個月後,托馬斯·傑弗遜寫下了《獨立宣言》。
現在,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國家檔案局的中央大廳裡,和《獨立宣言》、《聯邦憲法》和《權利法案》這幾項通稱為自由憲章的國寶陳列在一起的,有一份1297年版本的《大憲章》。這是國家檔案局從佩羅特基金會(PerotFoundation)無限期租借來的。
《大憲章》的原本,世界上現存17份。最初的1215年版本只有4件,都在英國國內,其中2件在倫敦的不列顛圖書館,1件存於索爾茲伯裡大教堂,1件存於林肯大教堂。
1976年,美國民眾慶祝建國200週年。英國議會十分慷慨地把一份1215年的《大憲章》借給美國國會展覽一年。那一年,這份歷史性檔案就放在我們面前的這個玻璃櫃子裡。歷史學家說,觀念能改造世界。細細想來,20世紀西方文明的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