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161部分

的一個重要側面,就是加緊扶植汪偽政權,粉刷其門面,來為其侵華戰爭服務。

1942年12月21日,由御前會議制定《為完成大東亞戰爭處理對華問題的根本方針》,提出了“對華新政策”,其基本辦法是,改變過去限制壓政權參戰的決定,讓汪加入軸心國一方向英美公開宣戰,以此“開啟日本和中國現狀的大轉機,遵循日華提攜之根本精神,專注於強化國民政府之政治力量,同時撲滅重慶政府抗日之口實,與新生的中國一起真正為共同完成戰爭而邁進”。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

1、強化(汪)國民政府的政治力量,包括強化對各地方政府的指導,在形式上廢除在中國的祖界及治外法權等特權,確實地維持治安等各項措施;

2、經濟政策方面,“以增加和獲取為完成戰爭所必需的物資為宗旨,重點開發獲取佔領地區內的緊要物資,並積極地努力,奪取敵方物資”;

3、對重慶政府政策是,“不進行以重慶為對手的一切和平工作”。'《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書》下,第580頁。'

根據這一構想,翌年1月9日簽訂《日華共同宣言》及所謂歸還租界、廢除冶外法權等協定。9月18日大本營政府聯絡會議制定了日華基本條約修改要綱,10月30日由汪精衛、陳公博赴日簽字締結《日華同盟條約》,該條約有“為維護日本及中華民國兩國間永久的睦鄰友好關係,相互尊重對方主權及領土完整”,“日本國和中華民國為確保大東亞之建設和安定,應相互密切合作進行各種援助”,等等。在附屬議定書又寫道:“日本國承諾,兩國間實現全面和平並結束戰爭狀態之時,將撤走派遣到中華民國領土內的日本國軍隊。日本國放棄根據庚子事變的北京議定書及有關檔案所獲得的駐兵權。”'堀場一雄:《中國事變戰爭指導吏》第684頁。'

這一條約簽定後1940年《日華基本條約》連同其附屬文書“一同失效”。兩個條約相比,同盟條約作出了更多的“讓步”,宣稱要放棄駐兵權,廢除日本時華北、蒙疆、長江三角洲地區及華南沿岸島嶼等地帶的特殊要求,關於中國政權組建問題作為內政處理,日本不再堅持讓重慶政府“屈服”等等。日本試圖以此為奄奄一總的傀儡政權輸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