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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會也是在地產銀行的贊助下形成的。除了這些銀行外,私人擁有和管理的股份合作制地產銀行(Joint Stock Land banks)也由聯邦農業貸款委員會(the Federal Farm Loan Board)批准成立,並被賦予出售免稅證券的特權。農業問題也促使1923年透過了《農業信貸法》(Agricultural Credits Act),這促成了聯邦中介貸款銀行(Federal Intermediate Credit banks)的建立。地產銀行和中介貸款銀行都被允許向商業銀行和農業合作組織貸款,並出售由農業票據擔保的債券。

聯邦政府介入農業金融並沒有減輕農民的現實困境,但是這確實擴大了對分期償還的長期農業抵押品的運用。與現存貸款相比,地產銀行提供的抵押品期限超過了40年,並且利率相同,而現存的貸款一般期限不到5年,且執行不同的利率。就像商業銀行改革的效果一樣,聯邦政府對農業銀行的干預不一定改變了現存機構的運作方式,但是彌補了它們的一些很明顯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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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的繁榮時期(1)

從19世紀晚期開始,商業貸款從短期變為長期,20世紀20年代這一改變加快了速度。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資本發行委員會(Capital Issues mittee)限制了新的企業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的流通。一旦放鬆了管制,每年發行的新證券平均超過了2億美元,1929年這一數字上升至8億美元,達到頂點。老的公司、新的企業、公用事業、國家以及州政府都是國內證券最為重要的發行者。雖然發行的債券、票據和優先股增多了,但普通股票的增長更快,到1929年時,其在新發行的證券中所佔的份額超出了一半。正是隨著普通股票市場的繁榮,才有了經濟發展,向市場發行新證券的成本也才能下降。

雖然1929年的投資所達到了3 000家左右,控制初級市場的只是五六家運轉良好的公司。為了應付巨大的發行量,這些公司將保險企業組成辛迪加,以購買新的債券和股票。由於承銷辛迪加有風險,要求成員具有足夠強的實力可以承擔較大的冒險行為。不久,國家立法機構開始出臺法律規範保險公司的行為,投資銀行被迫調整其證券承銷辛迪加的結構。它們是理想的聯合成員,有穩定的資金流量,不受即時需求的制約。相比而言,商業銀行不能參與任何股權聯合,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的規模受到設立分支機構限制的制約。互助人壽保險公司、公平人壽保險公司以及紐約人壽保險公司都是這一行業的巨頭,它們的保單銷售在整個人壽保險銷售中所佔份額達到一半。這些保險公司主動與頂級的投資銀行聯姻,以獲取貸款和其他幫助。由於抗議對保險公司控制的鬥爭,紐約於1905年進行的阿姆斯特朗調查案(Armstrong investigation)譴責了金融企業之間互相聯合獲利的行為。次年立法機構透過了一項改革法案,其大部分內容被19個州採納。紐約州的法律禁止人壽保險公司承銷證券,並命令其賣出它們手中的股票。由於人壽保險公司現在被排除在保險業以外,投資銀行被迫擴大它們辛迪加的規模,縮短其持續期(duration),並且吸收更多的銀行和信託公司加入。

對新興行業的融資為那些位於中西部和西部的、發展不成熟的投資銀行以及商業銀行的證券附屬機構提供了向那些成熟的東部銀行機構挑戰的機會。這些成熟的證券機構,包括摩根公司(Morgan & Co。)、庫恩·洛布公司(Kuhn, Loeb & Co。)等,缺乏有遠見的銷售策略,與一些外行客戶合作,並經常把主要精力放在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事情上。這樣,它們就將一個日益增長的市場拱手讓給了新企業去開發,這些新企業建立了零售商業網以支援它們的投資銀行業務。新的企業還採取批次市場技術,透過廣告和直接郵送的方式推行小面額的證券。

對於一些投資銀行、券商以及證券附屬機構而言,關注的重點在於小投資者。在有限的既定資源下,並非所有的小投資者都能夠充分地將其證券組合多樣化。投資信託公司能消除這一侷限性。第一家投資信託公司成立於1893年,但它們剛開始增長很慢,1921年才達到40家,然而到1929年卻猛增到770家,財產超過了70億美元。在投資銀行、商業銀行以及私營管理者的指導下,投資信託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被建成封閉式互助基金的樣式。就投資而言,有些是固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