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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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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治發展三十年(5)

基層*對於中國的*政治發展有著特殊的意義,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尤需特別重視。由於目前相關法律制度和操作機制不健全,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成為影響基層*發展的瓶頸。例如,村“兩委會”的關係、居民自治組織的法定地位、鄉鎮領導的直接選舉、對賄選等的打擊等,都需要有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基層幹部和群眾的*法治素質與基層*的發展要求明顯不相適應,必須採取措施加以提高。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條件相差很大,基層*的發展情況也很不平衡,因此,推進基層*既要有統一要求,又不能搞一刀切,應當充分發揮各地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基層*的實質,是公民自治和社會自治,黨和政府應當把擴大社會自治與公民自治當作長遠的政治發展戰略,不斷拓寬公民自治和社會自治的渠道,豐富公民自治和社會自治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首先在基層政治生活中實現憲法賦予的“當家作主”權利。

法制建設問題

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當代中國政治發展的長遠目標。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本內容就是*與法治。*與法治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對於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而言缺一不可。中國是一個有著兩千多年人治傳統的國家,10年“*”最慘痛的教訓之一就是必須從人治走向法治。改革開放的過程,實質上就是一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的過程,也是一個開始走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改革開放後,黨和政府開始強調“法制”或“依法治國”(rule by law),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們將*與法制並提。*十一屆三中全會指出:“為了保障人民*,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20世紀80年代後,許多理論工作者開始倡導“法治”或“依法治國”。“法制”與“法治”,或“刀制”與“水治”的主要區別是,前者強調嚴格依法辦事和依法行政,後者除了強調依法辦事和依法行政外,更強調法律是最高的統治權威,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黨的一些領導人就開始提出,中國共產黨作為唯一的執政黨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活動,黨組織及黨的領導人也不擁有超越法律的特權。20世紀90年代後,法治成為中國政治發展的長遠目標,其主要標誌是1997年召開的*十五大,大會政治報告首次明確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不久,這一目標又被寫進憲法,從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目標轉變為國家的政治目標。*十六大以後,中國政府又進一步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國家的目標更加具體化,並且表明政府將在實現法治國家的道路上起表率和帶頭作用。

回顧過去30年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除了黨和國家正式把建設法治國家確立為中國政治發展的戰略目標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之外,還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進展。首先是初步確立了國家的法律體系。從1979年到2005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透過了400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制定了650多件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7 500多件地方性法規。到2010年,中國將基本上建成一個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其次是建立和健全以公安部門、檢察院、法院三位一體的司法體系,在冤假錯案*、司法平等、司法公開和獨立審判等方面進行了大量改革,取得了明顯進步。再次是律師制度和公證制度從無到有,法律服務體系基本確立,對困難群體的法律救助服務工作也逐步開展。截至2008年,中國律師事務所已經發展到13萬多家,律師隊伍發展到1 413萬多人。複次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