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需要補充的是,本項研究可以看作是國際政治經濟學分析在能源領域的初步嘗試,得出的結論帶有很強的命題色彩,尚需要進一步論證。我們的目的在於提出一個分析框架,以便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思路。
張宇燕,中國社會科學院亞洲太平洋研究所;管清友,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本文選自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的《大國策》叢書。
中國政治發展三十年(1)
中國政治發展三十年
俞 可 平
一般地說,政治發展是指為實現既定政治目標而推行的所有政治變革,它是一個走向善治的過程。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政治發展,把它看成是政治現代化的過程,或者是政治*化的過程,或者是建立法治國家的過程,或者是政治制度化的過程,或者是政治進步的過程。正像經濟發展之於發展經濟學一樣,政治發展也是發展政治學的核心概念。發展經濟學和發展政治學都是20世紀五六十年代後在西方國家產生的新興學派,改革開放後相繼被介紹到中國。國內的一些學者試圖用發展經濟學和發展政治學的概念及理論來解釋及分析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經濟與政治變遷,並且很快在經濟學和政治學界產生廣泛影響,“經濟發展”和“政治發展”這些術語也成為國內學術界的常用概念。但與“經濟發展”概念不同,“政治發展”概念雖然在學術界廣為使用,但在*十六大之前被長期排斥在官方檔案之外。*在2007年10月召開的*十七大政治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在黨的全會報告中首次強調了“政治發展”的概念。
在我們看來,*十七大所說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即中國的政治發展,就是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程序相適應的全部政治變革,包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黨領導多黨合作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和基層社群自治制度、政府行政管理制度、黨內*制度等。中國政治發展的核心目標是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其理想狀態是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按照這樣的理解,我們把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政治發展的主要內容歸結為以下6個方面: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黨內*、基層*、法制建設和政府改革。下面,筆者圍繞這6個方面,回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治變革的主要歷程和重大成就,分析上述6個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改革建議。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國不走西方國家的議會道路,而實行獨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的唯一立法機關,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擁有立法權,任何其他機構都無權制定和修改憲法與法律。中國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立法制度,全國性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憲法賦予它們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職權,解釋憲法及其他法律,撤銷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與憲法相牴觸的法規的職權。省、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相牴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立於1954年,但在“*”期間遭到破壞。1976年10月6日,“四人幫”被粉碎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恢復活動。1978年2月26日,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地方各級人大也隨之恢復活動。在過去的30年中,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了許多重大改革,使其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變得日益重要。第一,人民代表大會自身的制度建設日益完善,先後透過了關於人大代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組織結構、各級人大議事規則等基本法律,並且制定了關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議案處理、工作規程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第二,初步確立了中國的基本法律體系。到2008年3月,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地方性法規7 000多件,涵蓋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這些法律絕大多數都是在過去30年中由全國人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