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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年齡等內在條件,因此公民的一切權利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決定其對於*的理解和運用,公民的一切權利都屬於“*權利”;相應地,公民的一切法定義務也與*有關。狹義地講,只有知情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政治權利屬於*權利;相應地,公民的如下義務與*權利有著更高的關聯度: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等等。

4。 社會主義法治對*的第四項規制,是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

“為了*,法治需要名目繁多的程式和控制方式,目的是為了明確政府行為的範圍和方式。”法治對於公權力的規制,一是以權利制約權力,即以公民權利和社會權利監督制約公權力,防止公權力被濫用;二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透過對國家權力之間進行橫向的分工,透過對中央與地方權力之間進行縱向的劃分,實現權力與權力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約;三是以法律程式制約權力,即透過立法制定各種程式性法律規範,明確公權力行使的先後次序和操作規程,以程式保證公權力的正確行使;四是以法律責任制約權力,即根據有權必有責、權大責重的原則,預先設定各級各類公權力的法律責任,一旦濫用公權力,則嚴厲懲戒公權力主體,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社會主義*法治與和諧社會

從政治文明角度來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又是憲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社會。*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特徵和第一要素,它透過自己特有的途徑和功能,實現社會和諧的目標。目前,我國還“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人口資源環境壓力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教育、醫療、住房、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等方面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體制機制尚不完善,*法制還不健全;一些領域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社會主義*法治都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它們適應並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從以下五個方面對解決和諧社會建設中的矛盾和問題,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想看書來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15)

第一,社會主義*法治中的法律作為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全面規範並具體調整體現為民事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憲法法律關係等的社會關係,直接規範並具體調整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社會關係,明確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進而實現社會的和諧有序。十六屆六中全會要求和諧社會建設要“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社會主義*法治中的法律作為社會利益的分配器,恪守“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的政治信條,秉持正義公平的價值準則,透過立法把最廣大人民的意志轉化為國家的法律意志,把各族人民的利益訴求表現為法定權益,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得以法律權利的方式有所皈依;透過執法和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權利不受侵害,使各項法定權利得以充分實現,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恢復或救濟,進而實現社會利益的公正合理分配。

第二,社會主義*法治以制度和行為規範的方式,明確規定人們能夠做什麼、不能夠做什麼以及應當怎樣做,把社會主體的政治行為、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合理地納入法治規範的軌道,轉化為受到法律引導和規制的法律行為,進而實現社會主體行為的規範化、法律化和有序化。社會主義*法治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法律規範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以引導、規範、教育、獎勵、懲罰等為主要運作方式,以維護法治權威和法律秩序為職責,透過*法治的良好執行,預防矛盾,處置危機,化解衝突,定分止爭,“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第三,社會主義*法治遵從廣大人民的意志,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以憲法和其他公法形式,科學配置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的職權,有效保證民族區域自治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進而構建和諧有序的公權力關係。十六屆六中全會報告強調:“社會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