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和發展生產力,為人民享有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和充分行使*權利,創造儘可能豐富的物質基礎和經濟條件;在社會領域,共產黨要領導和支援人民真正成為社會的主人,依法管理社會事務,享有社會權利,承擔社會義務,實現人民的社會自治。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它的領導與人民*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三者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帶頭執行和遵守法律,透過法治等多種途徑和形式來完善和發展人民*,領導、支援和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並從人民*的實踐和發展中源源不斷地獲得執政的力量之基、權力之源、合法性之本。
社會主義法治對*的保障
社會主義法治對*的保障,主要透過法治對*的確認、引導和規制這三種形式來實現。
(一)社會主義法治對*的確認
人民*即社會主義*,是真正多數人統治的*,是最符合*原意的*形態。*需要法治的保障,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用憲法和法律確認*。毛澤東對法治確認*的作用有過非常深刻的洞見:“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前蘇聯,都在革命成功有了*事實之後,頒佈一個根本*,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憲法的存在被廣泛視為*制……的一個必需的先決條件。”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歷史證明,革命勝利了的統治階級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認透過革命方式取得的政權的合法性,達到鞏固政權的目的。美國學者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一書中,以大量翔實的資料、嚴謹深入的論述,闡明瞭“法律與革命”的關係——“法律完全從屬於革命。推翻一套政治制度並由另一套制度取而代之,導致了一種全新的法律”。伯爾曼指出:“西方法律傳統在其歷史過程中已經由六次偉大的革命加以改變。其中三次即俄國革命、法國革命和美國革命……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尋求合法性:一種基本的法律……每次革命最終產生了一種新的法律體系……西方每個國家的政府和法律體制都源於這樣的革命。”西方國家六次革命中的每一次革命,都在整個社會轉變前後關係中產生了一種新的或大大修改了的法律制度,而新法律最終體現革命目標的程度標誌著革命的成功程度。“每次革命都……成功地產生了一種新法律,這種新法律體現革命為之奮鬥的許多主要目標。”工人階級透過革命建立的政權,更需要用法治方式確認革命的成果,鞏固革命的政權。“布林什維克政府1971年釋出的第一批法令之一就是旨在宣佈廢除革命前全部的法律。今後只適用新政府的法令。”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11)
新中國人民*政權的建立,是以新*主義革命的勝利為前提條件的。新中國誕生前夕,蔣介石於1949年元旦發表了《新年文告》,提出談判求和的“五項條件”,要求保留其“偽法統”。三天之後毛澤東便發表了《評戰犯求和》一文,針鋒相對地逐條給予批駁。隨後又發表了《關於時局的宣告》,表明中國共產黨願意在“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統”等項條件的前提下,與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他任何國民黨地方政府和軍事集團進行和平談判。1949年2月,*中央釋出了“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指出,法律是統治階級公開以武裝強制執行的所謂國家意識形態。法律和國家一樣,只是維護一定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國民黨全部法律只能是保護地主與買辦官僚資產階級反動統治的工具,是*與束縛廣大人民群眾的武器。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1949年9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透過的《共同綱領》第17條明確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原則性則體現為“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把人民*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
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國體和政體建立以後,在社會主義革命、尤其是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社會主義法治透過憲法和法律等形式,不斷確認和維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執政的憲法地位與合法性,確認和維護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擁有和行使公權力的權威性與合法性,確認和擴大公民享有公民權利、特別是確認和維護公民行使*權利的範圍和方式、享有*權利的程式和條件,保障人民*的充分實現。
在人民爭得*、建立國家政權以後,如何透過國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