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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這個麻煩很是不小,因為那些“債主”並不是什麼省油的燈,其中甚至有一些是獨立戰爭時期的高階軍官。在這些人看來,自己為民流血為國捐軀,卻不能按時足額領到軍餉補貼,已是不公。如果國家連欠下的債都不還,那可真是“天理難容”。對於這一點,其實就連他們的總司令華盛頓都有意見。制憲會議之前,華盛頓就曾寫信給朋友,抱怨說自己不得不打對摺出售國會給他的證券,藉以清償自己的債務。即便如此,華盛頓的手裡,仍擁有超過七千五百六十六美元的邦聯債券。

二 麻煩與問題(2)

華盛頓可以犧牲自己顧全大局,不等於其他人都心甘情願做這樣的虧本生意。那些不願意雞飛蛋打,眼睜睜看著手中鉅額債券化為烏有的“債主”,很快就組成了一個被麥迪遜稱之為“債權人集團”的利益共同體。這個利益集團清醒地意識到,致使他們的私人財產無法得到保障的關鍵,就在於沒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要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須廢除《邦聯條例》,另立憲法。他們當中的那些退伍軍官甚至發起了一個名叫“辛辛那提社”的組織,揚言如果不盡快改制,則將發動一次武力革命,把所有的邦組成一個以華盛頓將軍為首的、擁有王權和一切特權的新國家,一個“債權人”的王國。

其實,不但“債權人”有這樣的要求,“債務人”也有。因為為了償還公債,一些邦不得不將負擔轉嫁給本邦公民(比如用他們的土地來抵押債務),從而使更多公民成為債務者。發生在馬薩諸塞的“謝斯起義”,以及新罕布什爾、羅德島以及北部各邦的暴動,就是“絕望的債務者”的反抗。

可見,僅僅一個“國債”問題,就要逼出一個“全國最高政府”來,何況邦聯的現狀還有那麼多的不能令人滿意。謝斯起義後,馬薩諸塞曾向邦聯求援,國會卻遲遲不能做出反應。當然沒有辦法的。邦聯議會是那樣的軟弱無能,沒有威望,以至於它1785年的主席約翰·漢考克竟然不屑於到紐約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戴維·拉姆齊則不得不親自給一些邦的首腦寫信,懇請他們儘快派代表來參加會議。因為到開會時,十三個邦竟然只來了七個邦的代表。戴維·拉姆齊警告說,如果各邦繼續對議會持蔑視態度,“我們的邦聯”就會被扼殺,隨之而來的將是“無政府狀態和無休止的內戰”,直到有一天,一個未來的凱撒大帝把我們的自由掠奪一空,或者我們自己淪為歐洲政治的玩物!

邦聯議會這個“維持會”,還能維持下去嗎?

所以,制憲會議沒開兩天,就透過了建立“全國最高政府”的決議,顯然不是沒有原因的。問題是,這樣一來,動作就大了。

我們知道,建立一個“全國最高政府”,就意味著建立一個最高權力中心。根據本次會議5月30日的決議,這個權力中心應該是“三權分立”的。因此,就必須有一個最高立法機構,一個最高行政機構,還要有一個最高司法機構。這就和《邦聯條例》相牴觸。《邦聯條例》是禁止設立法庭的,也是不設行政長官的。為什麼呢?因為邦聯不過是獨立各邦“出於良好願望”的契約性聯盟。相互之間,講的是誠信和自願。如果有糾紛,也只能仲裁,不能審判。這是邦聯不設法庭的道理。同樣,盟邦之間,邦邦平等,頂多有“盟主”,不能有“君主”。這是邦聯不設行政長官的道理。邦聯議會雖然有主席,但那是維持秩序的,不是國家元首。因為“美利堅合眾國”是十三個邦的邦聯,不是合為一體的一個國家,又哪來的元首?顯然,要解決“最高行政機構”和“最高司法機構”這兩個問題,都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政治體制,不能再維持邦聯制度。這可不是對《邦聯條例》修修補補就能奏效的。

建立最高立法機構也如此。

最高立法機構表面上看問題不大,擴大邦聯議會的權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但具體操作起來,卻問題多多。比方說,這個最高立法機構應該實行一院制還是兩院制,就是個問題。當時的十三個邦,有十二個是實行兩院制的,只有賓夕法尼亞是一院制。實行兩院制的雖然是多數,邦聯議會卻又是一院。所以,如果繼續實行一院制,則“全國”和“地方”不統一;如果改行兩院制,就要對邦聯議會動手術。這就是一個麻煩。

更麻煩的是,邦聯議會的決議對各邦其實沒有約束力。這就和“最高立法機構”的要求相去甚遠。為什麼沒有約束力呢?因為邦聯議會是根據《邦聯條例》建立的,而《邦聯條例》又是由沒有立法權的“大陸會議”制定的。它不像許多邦的憲法那樣經過了批准與授權,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