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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圖透過高稅政策,稍微限制一下洋鴉片的銷售。

關稅厘金,其實是一種過境稅。咸豐三年(1853),清軍鎮壓太平天國而設立的江北大營幫辦軍務大臣雷以,為了蒐集軍費,創辦了厘金制,強徵貨物過境稅,並在揚州之仙女廟、宜陵、張網溝等地試行,收稅率為貨物總值的百分之一,故稱厘金。次年,厘金稅推廣到全國各地,成了國內貨物中轉稅。當時,全國共有厘金局六百餘所,分局、分卡則多如牛毛,難以計數。厘金局、分局、分卡,構成了一張稅收網,對往來各地的貨物重複徵稅,因而成了清朝稅收中的大宗,逐漸超過了正稅的收入。

鴉片變成了洋藥後,即有地方大員開始徵收鴉片的厘金稅。咸豐六年(1856),兩江總督何桂清首先開徵鴉片稅。規定每箱鴉片徵稅24兩,其中20兩歸軍需,4兩為辦公經費。次年,閩浙總督王懿德也開徵煙稅。咸豐十一年(1861),上海江海關設關抽釐,除對洋商每百斤鴉片徵收30兩外,還對華商徵收厘稅50兩。對此,英國駐上海領事密迪樂、英國駐華使館參贊威妥瑪等一再反對。對英人的用心,清朝恭親王奕等人看得較清楚,他們奏報皇帝說:“臣等揣量其情,一則洋藥稅徵收過重,恐內地土藥暢行,洋藥貿易不暢;一則中國奸商勾結該領事,冀於新章開辦之時,藉端輕減。”奕等人的看法是很有道理的。對洋藥徵稅過重,勢必增加洋藥的價格,影響鴉片對內地的行銷。這是清廷限制洋藥傾銷、防止白銀外流的最後一張牌,雖然洋人反對,清廷還是堅持下來了。因為內地徵稅,由清廷自主決定,是《通商章程善後條款》明文規定的,所以清廷對密迪樂、威妥瑪的要求進行了駁斥和否定,指出:“洋藥進口每百斤徵洋稅三十兩,售與內地商人,徵華稅三十兩,厘稅二十兩,是徵之洋商者僅三十兩,其餘五十兩皆徵之華商,與洋商無涉。”

即使這一點關稅主權,英國人也不會放過,經過中英雙方多次會商,直至光緒十一年(1885),中英雙方又簽訂了《煙臺條約續增專條》,對鴉片內地厘稅進行了規定:鴉片運入中國後,先封存於海關,由華商承買。每箱交納正稅30兩、厘金80兩後方可起運內地。此後,憑海關單和運貨憑單運銷內地,無須再完稅納捐。如果鴉片運入內地,拆包分銷,要交納稅捐,其稅額“均不得較土煙所納稅捐等項格外加增,亦不得別立稅課。”如果按價格徵收煙捐,那麼應該取洋菸、土煙價格的平均數計徵,不得有所偏抑。至此,清廷對洋鴉片入口的限制,全部被剝奪了。清廷還會有什麼方法防止白銀外流呢?

對鴉片徵收厘金的作法,包含了一個前提,即鴉片可以合法地銷售、吸食。這自然與清廷的禁菸令相矛盾。因此,在咸豐二年(1852),御史吳延溥等人即奏請弛鴉片之禁。對此,咸豐皇帝未予明確的答覆。但其後不久,一些封疆大吏已開始徵收鴉片厘金,允許鴉片的流通。咸豐八年(1858),兩江總督何桂清鑑於朝廷默許徵鴉片稅的事實,大膽地提出了弛鴉片禁令的主張。何桂清在奏章中指出:“鴉片煙我雖有禁,彼(指外商)則仍然販運,今欲改其名而弛其禁,則內地匪徒不至於聚眾護送,釀成巨患,其利系在我,於夷酋夷商均無出入。”何桂清基於鴉片已無法禁止的事實,勸清廷徵稅,以滿足財政支出的需求,從鴉片販子的手中分取部分利潤。對此,咸豐皇帝基本同意了。

至此,對以前禁菸的法令應該認真清理一下了。咸豐九年(1859),清廷頒佈了《洋藥經售條例》,規定了新的鴉片政策:進口鴉片由經營洋貨的商人經銷,其他鋪店及住戶均不準寄存;洋藥貨鋪不得開設煙館;凡官員、兵丁、太監人等,均不得開館,興販和吸食,違者依舊例治罪;其餘人等概準買食,但不準開館、興販,違者照賭博例問罪。這個條例還對以往的禁菸條例作了徹底清除,即以往的禁例一併刪除,統統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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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禁菸政策的破產(2)

這個條例,仍禁止官員、兵丁和太監參與鴉片的興販和吸食;違者仍依舊律從重治罪。禁止開設煙館,禁止普通民人(非洋貨商)興販,但對違者僅治以賭博罪,杖徒而已。即使這個規定,後來也一再放寬。同治元年(1862),清廷又頒佈了《改定禁菸館條例》,規定私開煙館,照開場聚賭例,杖一百徒三年;在煙館聚吸者,照違制律杖一百。同治二年,再一次放寬開設煙館的條例,一般店鋪,經過申請,均可開設煙館,而一般人及零星小販除外。

至此,外國鴉片可以入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