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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和平與秩序這兩個領域是由不同的原則維持的。考察這兩個領域,和平與秩序在這兩個領域裡是以不同的原則來維持的。在這兩個領域裡,個人都要受到規約、監管、訓誡和懲罰,但訓誡和懲罰的權力掌握在不同的權威手裡。在公共領域,其目的是對民眾施行統治,一群組構起國家的男人(婦女在這裡沒有位置),管理著公有財產,同時承擔著謀求公眾利益的責任。這裡是集體的領域,因此利益也是不可讓渡的。正如羅馬人所云,公共利益是不能買賣讓渡的,它屬於公眾所有,對它進行管理是行政官員、國王和法律的職責所在,後者即國王和法律是民眾的代言人。“公共”與在十二世紀著述裡明確下來的“家庭”之間,存在著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屏障。克呂尼修道院檔案保管室裡有一份標題為“家庭管理安排”的文獻,這是在克呂尼兄弟會教父——彼得?韋內拉布林修士要求下擬訂的一份管理計劃;旨在改善修會內部的經濟狀況;如同家庭當中的父親一樣,這是他的職責和權力所在。“家庭”無疑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在這裡,家庭指的是一個與所有民眾組成的共同體迥然不同的共同體,由於它限定在天然的空間裡,我們或可說,家庭共同體天然的限定空間,就是房子。這個私人共同體,不是由法律管理的,而是受“習慣”的支配。家庭共同體中的某個成員,同時也是更大的社會共同體裡的成員,因此也受到法律的管轄裁判,但條件是他們走出私人共同體之外參與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因此就是家庭生活,不是單個人的生活而是集體交際生活,它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許多詞彙與“私密”關聯到一起形成一系列其它術語。在這些詞彙中,mendatio一詞值得作進一步詳解。這可是個關鍵的詞彙,因為它是進入和諧的私人共同體的初步步驟。但如何翻譯它呢?mendatio是一種行為,某個人——僅限於他個人——透過它向某群體的頭頭宣誓,再透過頭頭向這個群體的所有成員傳達宣誓。成員和頭頭之間的關係,是一條強有力的感情紐帶,在拉丁語和法語中都稱之為“友誼”;它是把群體團結在一起的強力黏合劑。這些友誼關係是抵抗“法律”的一道壁壘,它在任何可能的地方滋生成長;並在滲透成功時顯示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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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1)

在開始研究所謂的封建社會中私人生活的地位之前,我們必須確定兩種對立權力之間的界線;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權力”。過去曾長期遮蔽著潛藏於下的社會結構的國家,在十世紀最後20年和十一世紀最初20年,其腐朽不堪的外表開始剝落崩塌,封建社會的本質由此迅速地呈現出來;接下來所發生的事就是私*力開始侵入國家權力。然而,這種曝露於公眾視野之下的權力結構實際上並非新鮮事物,它很久以來就已存在。只不過以前的文獻很少提到它;因而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如今,這些文獻突然之間開始公開地談論它,這就是被稱為“封建制度革命”變化的本質。官方文獻從不提及這些業已存在的權力關係,因為它們仍然處於演變的過程中;仍然處於逐漸的形成的過程中;它們還在公眾關注的視野之外,在一個我們通常一無所知的領域裡。它們就是私人關係,現在,它們被推到了最顯著的位置,壓倒了其它所有關係。歷史學家們通常都一致認為,封建化代表著權力的私人化。譬如,在勒馬裡涅埃爾的《法國中世紀史》中();我們看到這樣一句話:“公法最終呈現出世襲的特徵;某種程度上被認為是公法的習俗,變成了交易的物件。”世襲與交易:這對概念在古典法中有著精確的描述,它們將“私人物品”(即可以買賣、繼承的物品)和“公共物品”明確地區分開來。換句更直截了當的話來說就是,隨著社會的封建化,公眾領域不斷萎縮,直至最後每件事物都是私人的,私人生活至此無處不在。

然而; 封建化還應該被視為公共權力的碎化(而且,我認為這個特徵是首要的),用勒馬裡涅埃爾的話來說,就是:“公眾權力被肢解而且經常減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這種權威的崩潰分解最後導致了政府特權的廣泛分散;每個大家庭都變成一個建立在自己範圍之上的主權國;儘管其範圍極其有限,但每個家庭之主行使的權力仍然保留著其原初的特質;即公眾性。如此一來,我們也可以說,在封建社會里,任何東西都變成了公共的。而真實發生的事情是,諸多被認定為公共的權力,其重要性不斷萎縮直至十二世紀初臻於極至。而後,隨著國家開始重新建構,公共權威的範圍才再次開始擴充套件。然而,人們任何時候都沒有,即便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