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網
新媒體的“陰謀論”
我最初知道鄧玉嬌案,源自一個新媒體從業者的MSN簽名。第一天,他的簽名是“鄧玉嬌不要怕”,第二天,他的簽名是“讓沒有人性的理性見鬼去吧”。
我去百度上一搜尋,大致懂得他的兩個簽名是怎麼來的:
中部省份,一個經濟不算發達的縣域,一個談不上富裕卻沾染上*惡疾的小鎮,一個有正經生意也有不正經生意的歡場中,一個民女不堪兩個酒後尋歡的鄉鎮幹部的欺辱,舉刀刺死了一個比副鎮長官銜還小的幹部。
就是這麼一個普通的刑事案件,將新媒體和司法機關雙雙捲入“陰謀論”的漩渦。以網友為主角的新媒體,不滿案發後的官方說辭,揣測這其中有陰謀,懷疑司法*的陰魂,包庇官人,冤枉民女。個別法律界人士,依照司法理性的邏輯,反對新媒體中的“陰謀論”,認為司法部門舉止妥當,並無不公。個別司法機關的朋友,甚至懷疑新媒體當中有陰謀,猜測少數網意操盤手利用所謂的民意,干涉司法機關依法辦案。
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看,迄今,也就是2009年6月8日,根據所看過的新聞報道和網路資訊,我尚未發現司法部門搞司法*的證據。一一翻撿新媒體上網友懷疑司法部門袒護官人的理由,我認為沒有一條能夠證明他們的“陰謀論”。
理由之一:警方對事實的描述閃爍不定,前後不一。我認為,偵查過程中,警方在不同時間做出不同的措辭,並不能證明他們在搞*。就經驗而言,在一箇中部省份的縣級公安機關,措辭的不嚴謹、不清晰,並不奇怪。或許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有這樣的情形,但出現這樣的情形,並不表明司法就一定存在*。
理由之二:警方對民意的回應,不合網友的意。比如,警方強調“自首是否成立,應經訴訟程式由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作出認定”,部分網友就不能答應。事實上,警方的這一說法是合理的,謹慎的,適當的,網友們不答應,是因為彼此之間的專業資訊不對稱。
理由之三:警方對案件的處理,不合網友的意。起初,警方是以涉嫌故意殺人立案的,部分網友認為是故意傷害,或者是正當防衛,因而懷疑警方搞*。其實,警方立案的罪名與法院最後宣判的罪名,是可以不同的,實踐中普遍存在,不足為奇,與*並非一一對應關係。檢方目前是以故意傷害罪起訴的,這或許可以說明當初公安機關立案的罪名不妥當,但並不能說明之前就有*。
理由之四:官方對新聞採訪諱莫如深。依據我們過去的印象,每遇壞事,比如礦難什麼的,地方政府對新聞記者總是百般阻撓,企圖掩蓋真相。這一回,新聞記者,包括新媒體中的網友們,在當地的採訪和援助再一次遭遇阻撓。對此,我同樣想說,或許所有的司法*案件都有官方阻撓資訊公開的情況,但是,反過來,我們並不能證明凡是官方妨礙資訊公開的案件中,就必定存在司法*。
此外,我對司法*的經驗認識,也使得我無法相信司法部門有惡意構陷鄧玉嬌的主觀故意。官官相護固然是一個逾越千年未曾杜絕的*現象,但是,在人命關天這樣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的理性,還沒有墮落到袒護一個鄉政府的小小公務員的地步。截至當下,新媒體上尚無資訊證明,涉案小公務員有著引致司法*的權力財富背景,我很難相信,司法機關會為一個小得不能再小的公務員,去陷害一個民女,出賣司法公正。
儘管我不認同網友在新媒體上發出的“陰謀論”,但我並不排斥他們的懷疑行為,因為懷疑是他們的權利,公民對司法的輿論監督就是透過莫須有的懷疑,逐步實現的。
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上,我們可能會對“陰謀論”感到不舒服,但我們不應該感到委屈,更不該剝奪網友秉持“陰謀論”的權利。我們不能要求所有網友都要像法律從業人員那樣去判斷是非,去理性思維。我們不能設定一個門檻,說,只有經過法律專業訓練,你才擁有輿論監督的資格。也不能說,你可以輿論監督,但你必須持有證據,否則,你就是“陰謀論”。
在我看來,所謂的“陰謀論”,其實是新媒體和司法之間的關係趨於緊張的表現,緩和這種關係的努力,不是設定輿論監督的門檻,不是強硬地要求他們遵循“未決案件一律不得報道”之類的老規矩。
當然,我並不是說新媒體在偵查、檢察、訴訟的刑事司法過程中,完全不受約束。而是強調,除了保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性要素之外,不能有其他限制妨礙輿論監督的條件。
傳統的理論認為,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