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61部分

均主義成分,使得當時的社會政策具有明顯的負面效應。從一定意義上講,始料不及的是,本意是要消除舊有的社會不公現象,卻造成了一種新的社會不公現象。當時的社會政策儘管試圖消滅剝削,但在實際運作中卻是在鼓勵另一種型別的剝削,即能力相對較弱者對於能力相對較強者、貢獻較小者對貢獻較大者的剝削。顯然,這是從另一個方面嚴重地違背了現代公正的基本規則。另外值得人們注意的是,當時的社會政策由於過於強調生活狀態的相似性和一致性,因而難免壓抑了社會成員個性化的發展,限制了社會成員發展的潛能,從而進一步嚴重抑制了社會發展的活力,嚴重降低了經濟發展的效率。“首先,這種制度最初的基金只是來源於稅收與企業的收入,工人們並不關心社會保障的成本,從而造成了經濟和政治的雙重變形。第二,壓在企業身上的津貼給付的財政負擔和行政負擔阻礙了企業的運營效率和在現代經濟中的競爭力的提高。”當時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之所以缺乏效率、缺乏可持續性,一個重要的癥結便在於此。

(二)對民眾基本權利的重視甚於對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的保障

相對而言,這一時期中國的社會政策對民眾基本權利的重視程度明顯超過對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保障的重視程度,兩者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比。在涉及到民眾基本權利的社會政策方面的政策力度較大,內容比較豐富,輿論宣傳的聲勢也很大,況且還有相應的專門機構,如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農民協會等組織予以組織實施。正因為如此,這一時期中國有關民眾基本權利方面的社會政策能夠取得比較明顯的成就。而這一時期中國有關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方面的社會政策就總體而言則顯得力度不夠,涉及面不寬,聲勢不大。表現在:其一,涉及人民生活方面的資金投入比重過小。例如,在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的勞保福利費用總額相當於工資總額的比重呈歷年下降的趨勢,1953年為,1955年為,1960年為,1965年為,1970年為,1975年為。其二,實行消極的收入政策。這一時期實行的是低工資政策。從表3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時期職工工資增長幅度極為緩慢,幾乎處在一種停滯的狀態。如果按可比價格計算,全部職工平均工資指數以1952年為100,到1977年該指數僅僅上升至。其三,相關社會政策的內容十分簡單。這一時期同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方面相關的社會政策一般只限於社會救助、勞動保險、工資、戶籍制度、生存性物品供應等,而像優生保健法、公益事業法、資源和環境保護法、職業訓練法、國民住宅條例、義務教育法等法規均付之闕如。如果從社會政策的型別著眼,這一時期同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方面相關的社會政策只是屬於“生存型的社會政策”,遠遠不是“發展型的社會政策”。

之所以會出現對民眾基本權利的重視甚於對民眾基本需求的保障這種現象,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其一,勞動大眾基本權利高於一切的普遍觀念。當時的人們普遍認為,正是為了獲得民族獨立、為了消滅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為了勞動大眾的解放,新中國才得以建立。新中國最為重要的使命應當是勞動大眾當家作主,保護民眾的基本權利。也正因為如此,建國30年人們基於特有的對社會公正的理解,其具體體現就是從消滅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高度來制定社會政策。與之相適應,有關維護民眾基本權利方面的社會政策也就呈現出一種相對強勢的狀態。其二,不重視民眾的基本生活質量。當時是短缺經濟時代,國家缺乏必要的財力來重視民眾的基本生活質量需求問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當時至少還有兩個因素直接妨礙著對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的重視。一是對於世俗化程序的排斥。在建國後的30年間,整個社會所倡導並予以努力實施的是個人對社會、對集體的無條件“奉獻”,倡導的是精神需求重於物質需求。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國家不可能看重同民眾基本生活質量需求相關的社會政策。二是對“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關係的解釋。當時是把美好的生活當作十分久遠的目標亦即人民的“長遠利益”來看待,而把社會成員現實的、切身的生活當作“眼前利益”來看待。至於“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關係問題,社會所提倡的是“長遠利益”高於“眼前利益”,為了“長遠利益”必要時甚至可以犧牲“眼前利益”。“當目前國家需要集中主要力量建設重工業、奠定社會主義基礎的時候,我們全國人民都必須把注意的重點放在長遠利益上面。我們不能夠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長遠的利益。為著我們子子孫孫的幸福,我們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