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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勢。近些年來從一些地方或部門挖出的窩案、串案的增多,單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和非法人單位犯罪)案件的上升,部門或行業性以權謀私的不正之風愈演愈烈,均說明了這一點。(2)*行為主體正在從基層向中層和高層領導幹部蔓延。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甚至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因*案件受到查處的比例逐年上升,這一方面說明反*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說明*行為確實在由基層向中層和高層蔓延的嚴峻形勢。(3)*行為已經從改革開放之初的一般經濟管理部門擴散到了黨政領導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等要害部門,就連被視為社會良知的守護神的新聞出版界和學術教育界也未能倖免。(4)就*行為動機來看,因公型*、徇私型*和逐利型*同時存在,其中逐利型*呈惡性發展的趨勢,後者主要表現在不少*分子謀財謀權不擇手段不計後果(有人甚至僱人暗殺妨害自己仕途的人),貪色圖名達到喪失廉恥的地步,奢侈揮霍常常一擲千金幾近變態瘋狂的程度。(5)就*行為的制度性成因來看,傳統型*、過渡型*和現代型*同時並存,其中以過渡型*為主,但在經濟領域現代型*的發展勢頭不容忽視,佣金、回扣幾乎成為商業交往中公開的秘密。(6)就*交易雙方利得情況來看,互惠型*有演變為勒索型*的內在趨勢。在行賄受賄的*交易中,起初往往是雙方均得利的互利互惠型交易,但發展到後來往往演變為勒索型*,這是因為*交易有著自身的發展邏輯,它不以行賄者的意志為轉移。在*交易中,交易雙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受賄者作為公共權力或資源的掌管者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處於壟斷地位,行賄者則處於有求於人的不利地位。當行賄者和受賄者為一對一的關係時,行賄者和受賄者為同時得利的正總和博弈關係,但當行賄者和受賄者變為多方對一方的關係時,交易結果就會變為只有受賄者和出價最高的行賄者得利的局面,其他行賄者實際上是被迫行賄,否則他們就會被淘汰出局。所謂“大蓋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是對後一種博弈的真實寫照。當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處於壟斷地位時,為了最大限度地謀取自身利益,它可以從被動地收取租金變為主動“設租”即人為地創造出壟斷權來,迫使需求方支付相應的費用。在上述情況中,*交易已經演變為一種勒索型*。在轉型期中國,這種勒索型*正在大量地發生。(7)就*行為的後果來看,輕微*和一般*每天都在大量地發生,普通*犯罪增長勢頭不減,重大*犯罪或者說*大案要案呈現上升趨勢。(8)就公眾對*的寬容程度來說,出現了“兩頭熱中間冷”的局面。領導層和一般民眾對許多*現象(如單位*犯罪、部門或行業性以權謀私的不正之風和公款吃喝高消費等)的看法是一致的,認為他們應屬於黑色*或者至少是灰色*,應當受到輿論的譴責和法紀的制裁,但許多黨政官員則不這麼看。在他們那裡,黑色*變成了灰色*甚至白色*,灰色*和白色*甚至不被認為是*,在這種態度支配下,不少*分子缺乏犯罪感和羞恥感,*案件的查處也是阻力重重。*現象的上述發展態勢表明,確實如一些學者所說,*在和改革賽跑,利益驅動下的*有著加速發展的趨勢,對此必須要有高度的緊迫感和危機感。 。。

中國轉型期腐敗和反腐敗問題(4)

中國轉型期*成因的制度分析

對中國轉型期*成因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視角來加以分析和研究。擬從新制度主義的角度來分析轉型期政治*的成因。在用制度分析法具體研究中國轉型期*成因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其他幾種關於轉型期*成因的基本理論觀點。這些理論觀點概括起來有七種:(1)政府幹預市場導致尋租活動高漲和*猖獗;(2)權力失監導致*;(3)現代化導致*;(4)價值失範道德約束乏力導致*;(5)強國家弱公民社會的非均衡造成*;(6)低薪導致*;(7)歷史因素和外來因素導致*。此外,還有運用成本—收益分析、委託—代理理論和博弈論等分析工具探討*行為動因而形成的一些觀點。所有這些觀點都以各自的方式同制度的因素聯絡在一起,因此,在我們用制度分析法研究中國轉型期*成因時,將盡力吸收上述觀點中的精華。

對*和反*問題,人們可以從不同的理論視角來加以研究。新制度主義的研究方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有用的理論視角。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斯等人建立了制度—個人選擇—經濟和社會結果的分析框架,在這一框架中,制度型塑著個人選擇,而經濟和社會結果則是無數的個人行為匯合起來的結果。在這裡,制度是人類設計出來型塑人們互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