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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完成,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須的步驟。17世紀的問題大都由於莊園拆散分割買賣,所買賣的特權又含糊不明,佃戶又將土地分割的遺傳。普通法庭只能支援現今佔有人的使用權(seizin),無法澄清所有權。這樣一來,一般農民惶惶不可終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莊園主人,則不知地產究在何處,承佃人也找不到。按固定收入的地主可能入不敷出,更可能江河日下。此時又有投機的地主或以經商做官起家的地主,倒在混亂場合之中繁榮,成為新的縉紳(gentry)。總而言之,法制已與時代脫節。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流,也是使社會陷於上下不得的一個原因。普通法的成例,農作物只能透過在歷史上有成例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交易,市場的組織不準重複。其實此時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關係與物品價格與以前迥然不同。16世紀及17世紀的流動商人(wayfare 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的溝通,有顯著的貢獻。只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意也沒有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它既不承認動產能夠遺傳,典當也須將產業交付貸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破產與保險當然還談不上,即使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貽誤的機緣不能算數,而且還有一個極長的等待時間,動輒七年Plucknett;,677;參考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6th revised ed。(Athens;Ohio;1967);;285。。

英國這時的高層機構,是英皇與議會(parliament)間牽強的平衡。封建制度間的安排,英皇平時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應他政府的開銷,只有特殊情形才能召開議會請求津貼(subsidy),不能隨便抽稅。17世紀的衝突一開,雙方都用成例作藉口,其實則目下的發展,早已超過成例之外。亨利第八別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為英國教會的首長,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吹成半個教皇。一到17世紀,民間的趨向則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種###性質的教會。17世紀初期的使用司法權也發生爭執。因為普通法不能對付新社會的問題,一個補救的辦法,則是英皇的“特權法庭”(prerogative courts)。這些法庭的取捨,各書所敘不同。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師的法庭、財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階委員會(High 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 Chamber)法庭(管刑事)。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為準繩。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種法律觀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羅馬法及教會法影響,在它裁判之下,案情處置以合情理(equitable)為原則,對於是否合法(legal)倒沒有提及(合法務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堅持以前沒有做過的事統統不能做的習慣。這程式已開始於16世紀,只是一到17世紀,英皇已因稅收和宗教兩樁大事不孚人望,議會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義自作主張,去支援寡頭政治。所以內戰前夕,議會透過法案,將當中最犯眾怒的兩個特權法庭即高階委員會和星房撤銷。

從1642年到1689年近半個世紀,政治上紛至沓來的事蹟不在本文敘述範圍之內。好在介紹這段時間的歷史資料格外豐富,教科書也寫得詳細。我們提及資本主義的形成,則要一躍面前,跳到這1689年頭上去。前面說過資本主義的技術條件在資金流通、產業聘用經理及技術公用的原則,一到某種場合,這三個條件都會造成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在英國,我們認為1689年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的成功,表現著這關鍵的來臨。

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12)

威廉第三以女婿推翻岳父,但是他是荷蘭人,對英國內政無實際興趣,被邀才做成了一個“被選舉的君主” (elected king)。最重要的是,他到任五年,英倫銀行成立,英國承認公債是國家的一種制度,皇室不用對國計一身擔當。這樣免除了好多在憲法上的爭執。過去的事,像查理第一的提用商人存放在皇家鑄錢局的金銀、查理第二的停付銀匠借款和克倫威爾強逼東印度公司借款,都不再重演,間接地保障了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在此事前一年,即1693年,“皇家礦產法案”(Mines Royal Act)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