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 research)Lawrence Stone,The Causes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1529…1642,(London,1972),。還有一位專家,在指斥旁人錯誤之餘,一定要把對方罵得體無完膚。更有一位專家,著書指斥他自己過去著書帶有偏見。他甚至將自己舊著,列入新書之參考書目內,而稱之為反對派意見。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以局外人的立場,半途中插入意見,很難在各方討好。
但是罵人的文字很難成為歷史,怕人罵也難能寫得出歷史。我們有了中國近代史的經驗,卻覺得因為眼光不同,英國17世紀的事不難綜合提要敘述。
凡是一個國家必定要有一個高層機構(superstructure)和一個低層機構(infrastructure)。當中的聯絡,有關宗教信仰、社會習慣和經濟利害,統以法律貫穿之。總要做得上下合節,首尾一致;要是當中聯絡不應命,政局必不穩定。補救的辦法,或改組高層機構,或修正低層機構,再次之則調整中層機構,有如重訂稅制,頒行新法律。只是英國17世紀有如中國20世紀,高層機構與低層機構同時與時代脫節,中層的社會宗教經濟法律各種支援因素都要重創。所以我們應該把英格蘭當日面臨的問題,當做在“時間上”的一個大問題看待,而不應當視作一撮小問題看待。
空說無益,就是牽涉的因素多,討論也要有線索,不能上下古今一齊來。此中關係最廣泛的當然是低層機構,而其中問題的一個核心,則是土地制度之缺乏穩定性。
英國土地,承襲封建社會的體制,照理應該極難轉讓。但是即在中世紀,已經有各種巧妙的辦法去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要是一個男人,想把自己領有的地產與他妻子領有的歸併,則可以將這地產“封”與第三者,而要他轉封回來,再封時他自己夫婦二人同時為“被封人”。要是另一個人,想出賣地產又無主權,則不妨在收取價款之後,將地產“封”與買方,但是在接收“被封者的義務”上從輕處置,甚至“每個夏天採辦一朵薔薇花”也能算數。一到17世紀,普通法的法庭(mon law courts)已經體驗過無數如此事蹟,一位法制史家的觀感,則是他們“用虛構的事蹟堆砌在虛構的事蹟之上,以規避歷史上的重擔”Plucknett,p�15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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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11)
我們一般印象,一個“自由產業人”(freeholder)即如今日之業主,但是遲到17世紀中期自由產業人仍有幕後業主,也還付賃租。他們的自由,不外可以將地產自由買賣,自由承繼。而這時糾葛極多的尚是“抄本產業人”(copyholder)。此類土地佔有人祖先為穡夫,只因為以前莊園法庭檔案中有他們祖先名下的檔案,他們執有抄本或者據稱有此抄本,則成為法律上的證據。考諸成例,一個人雖為穡夫,確實仍可以領有財產,只是仍對莊園有應盡義務,各處不同,差別很大。況且一部莊園檔案又在14世紀黑死病時焚燬。事隔三百年,有些莊園主人也接收了一些代價讓抄本產業人成為自由產業人。又有一些莊園則仍普遍地當他們為佃戶,即使莊園業經解散,莊園主人的承繼人仍可以追究穡夫的子孫對他的義務。一般即收取一些賃金。這賃金又不稱為租賃,而稱為“罰款”(entry fine)。也就是不願斬釘截鐵地承認居民有權佔領這些土地,乃假設他們祖先進佔這土地,必有虛冒名義情事。17世紀的趨向,是增加罰款,而且有些地主強迫抄本產業人徑稱“租賃產業人”(leaseholder)。其背景則是西半球白銀流入歐洲,物價上漲,加以交通進步,商業展開,英國農作物價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一般上漲四倍,仍不可遏止。土地關係改為租賃,期限自七年至二十一年不等,地主可以期滿退佃,並且按時價加租。16世紀之末抄本產業仍在各地佔多數,有如約克縣(York…shire)即佔農夫全數三分之二。這時候追究土地主權,也涉及一般小自耕農,有如一般傳說,“一個小自耕農要是不小心防護他地產的主權,立即可以蕩產傾家”Thursk,p�304;參考Plucknett,。
圈地(enclosure)在過去被認為是使小農流離失所成為社會騷動的原因,據最近的研究則事不盡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區情形不同,好壞都有。而且圈地開始於16世紀之前,經過整個17世紀,至本世紀初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