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行。”餘曼麗說。
“什麼叫‘都行’?”吳曉春問。
“租也行,合作經營行,買也行,”餘曼麗說,“只買綜合大樓行,將整個玩具廠整體一鍋端過來也行。”
吳曉春想了一下,覺得從長遠的發展來看,當然是一鍋端合算,綜合樓後面的整個工廠面積不小,而且這裡地段好,完全可以開發成一個高尚小區,吳曉春知道,要想在武漢的房地產界有一席之地,光靠一兩個商住樓是不行的,肯定要成片開發,上規模,上檔次,上配套實施,如果那樣,眼前的這個玩具總廠倒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眼下時機不成熟,下崗職工安置和銀行貸款的償還都是無底洞,還是等國家有明確的優惠政策再說。雙方合作經營看起來最省錢,其實風險更大,將來扯皮的事少不了,沒法正規管理,將來萬一雙方出現了不愉快,怎麼說人家都是地頭蛇,吃虧的肯定是華中公司。所以,最佳的方案只能是先租賃,等以後時機成熟再考慮“一鍋端”的整體收購方案。
吳曉春分析完了之後,餘曼麗補充自己的看法。她認為從綜合樓大門到青年路之間這十幾米寬的綠化帶既防礙視線又影響停車,最好能由廠方出面將其改成一個小廣場,既能停車,又醒目。吳曉春很是贊同,他馬上就想起了深圳的世界之窗和香蜜湖遊樂場,世界之窗的門口就是一個廣場,所以一天到晚車水馬龍,生意極好,而香蜜湖的正門往裡面拐進去幾百米,從深南大道上根本看不到遊樂場的正門,不要說外地人了,就是深圳的本地人也很少知道里面的風景,所以說,娛樂場所的門面非常重要,其重要程度不亞於女人的臉面。
談判很順利,出人意料之外的順利,順利到雙方好像並不是合作的關係,倒是像施捨與被施捨的關係。吳曉春來武漢之前,曾經有人告戒他,說武漢人很難打交道,現在給吳曉春的印象是武漢人一點都不難打交道。本來明明是吳曉春想做娛樂城,要找一個合適的場子,沒想到廠裡面居然把他當作了救星,那樣子與吳曉春的合作就像是一個窮困潦倒的人突然攀上了一個闊親戚一般,合作的條件幾乎是由吳曉春他們這邊說了算。
《上市公司》二(53)
最後的合同書是餘曼麗代表華中公司籤的字。吳曉春覺得餘曼麗是當地人,將來萬一遇到什麼麻煩她也能擺平,另外,還能在甲方面前樹立餘曼麗的威信,在娛樂城內部樹立她的權威,便於她今後工作。因為在很多人看來,誰能代表公司簽字誰就是“老闆”,吳曉春現在就是要餘曼麗來當這個“老闆”,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餘曼麗工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她的作用。當然,合同的內容都是經過吳曉春反覆推敲的。內容包括:(1)每月租金十萬元人民幣,另外甲方在娛樂城每月享有壹萬元免費簽單權,附上有權免費簽單的人員名單一二三四;(2)簽定合同7天內付定金貳拾萬,免費三月裝修期,從第四個月開始每月5號之前付當月租金;(3)甲方負責在三個月內完成門前綠化帶該廣場審批手續,乙方承擔費用完成改造工程;(4)甲方無償提供水電指標和裝置,乙方自理水電費及其他各種經營稅費;(5)甲乙雙方都謀求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收購合同標的背後整個廠區的權力。
合同是比較公正的,吳曉春並沒有因為自己掌握主動權加上不利於對方的不合理條款。吳曉春認為,不公正的合同是不能維持長久的,在對方地盤上更是這樣。例如,餘曼麗已經說服對方接受由甲方負責將門前綠化帶改造成廣場的條款,吳曉春主動建議將此款加上“費用由乙方承擔”。餘曼麗不理解,吳曉春解釋說,如果讓對方出錢,準會無限期拖下去。
租賃簽定之後,立即投入裝修。吳曉春繼續放權,娛樂城的裝修工作也交由余曼麗全權負責,而吳曉春自己則把主要精力放在火車站旁邊的那個商住樓上,畢竟,相對於一個租用別人物業的娛樂城來說,商住樓才是華中公司真正的大專案。
在這邊工作順利開展的同時,吳曉春在集團總部那邊也“紅”了起來。
集團公司有一個內部刊物《集團快訊》,報道的全部是集團內部的一些事情。以前吳曉春在集團總部的時候,清閒,還經常為《集團快訊》寫寫稿,來武漢當封疆大臣後,忙了,考慮的問題多了,有壓力了,也就沒有時間和精力寫了,設定基本上沒時間看了。他不知道,正是由於這個《集團快訊》,使他成了是整個集團的大“紅”人。
原來,由於武漢位於交通樞紐的中心,集團總部來內地出差的人往往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