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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不過若把“職位分類”一語直接用於古代,在初步嘗試之餘,猶疑依然揮之不去。在最初的思考中,我曾把漢代祿秩稱為“以職位分類為主”的制度,把唐宋階官稱為“以品位分類為主”的制度。也就是說,還不打算把祿秩、階官分別與“職位分類”、“品位分類”等同起來,而只是以何種特色“為主”'27'。還曾考慮可以更謹慎一點兒,採用楊樹藩先生的成說,把唐宋散階稱為“階職分立制”(詳後),另創“秩職合一制”指稱漢代祿秩。最終我還是感到,“職位分類”概念是很富現代性的,它伴隨著職門、職系、職級、職等的精密規劃,伴隨著對權責資格的複雜考察,兩千年前的等級制在這一點上很難與現代比擬。儘管漢代祿秩可能顯示了從屬於職位的色彩,而後代有些時候職事官品與官僚“本階”被區別開來,但傳統政治秩序中依祿秩或官品而授予的身份特權,依然使各種等級都染上了“品位”色彩。

事實上,“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這種現代概念,在制訂時並未考慮傳統中國的政治現實,二者間存在著一大片尚未清晰定義的灰色區域,給自由引申留下了不小余地。一方面,若是斷言傳統官階制,包括漢代的祿秩等級,全都屬於“品位分類”,人們完全可以振振有詞地給出許多“說法”;而另一方面,“是否存在著跟人走的等級”這個視角,確實有助於區分歷代官階制間不容忽略的差異,棄之可惜而不宜割愛。根據對史實的瞭解,我們有信心令“品位…職位”框架顯示出銳利的分析價值,不過在這會兒做一些必要修訂,使之儘量切合於研究物件的性狀,當是明智之舉。

在設計分析框架時我們遵循如下原則:儘量充分考慮各期各類官階制的不同特徵,並儘可能地以最便於把它們區分開來的方式定義概念。由此,本書最終的概念策略是:改用“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二詞,對“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二詞取而代之。“分類”的字樣改換為“分等”,便可以淡化與現代制度的可能聯想,並“稀釋”其職門、職系、職組等橫向的“分類”意義,同時在縱向的“分等”上凸顯一個關節之點:這等級是從屬於職位的,還是另有獨立於職位而跟個人走的位階;進而再把重效率、以“事”為中心,還是重身份、以“人”為中心的問題,納入考慮。

一番修訂之後,這個由“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而衍生出來的“品位…職位”視角,或許就具有了更大可行性。在此之後,若有人堅決主張各種傳統官僚等級制都屬“品位分類”,傳統中國並不存在“職位分類”的話,這和我們的視角已不存在衝突牴牾。我們已預先避開了他指責的鋒芒,讓他撲了一個空兒:本書所用術語已經是“品位分等”和“職位分等”,而不再是“品位分類”和“職位分類”了。從這兩種“分等”出發,考察所涉各種不同官僚等級的特徵,及其來源、變遷和意義,由此就成了研究官階制時可選擇的思路之一。

進一步說,這個“品位…職位”視角的價值,還可以透過與另一組概念的結合,而變得更為精緻豐滿。考察時我們的關注並不限於官品官階本身,也關注著由官品、官階的變遷而投射出的傳統官僚的性格變遷,由文官等級制問題進及於帝國官僚政治問題。這就將涉及專制強度與官僚特權之間的制約與均衡,官僚對專制者的從屬程度,其與各個社會階層的關係,其自主性的限度、其貴族化傾向,以及官僚自身構成一個階級的可能性,等等。在此不必過多徵引以免枝蔓橫生,以色列學者艾森斯塔得提供的一個分析框架,我們覺得已足夠清晰明快了。在艾森斯塔得看來,帝國官僚可能呈現的政治取向大略有四:

1.同時為統治者和主要階層維持服務的取向;

2.演變為僅僅是統治者的被動工具,幾乎沒有內在的自主性,或幾乎不為民眾的不同階層提供服務;

3.取代了其為不同階層和政權服務的目標,代之以自我擴張目標,或為一己和(或)他們與之密切認同的群體的利益而僭奪權力的目標;

4.以自我擴張和謀取政治權力的目標取代了其服務於主要階層的目標,但同時又保持了為政權和統治者服務的目標。'28'

現實中的官僚取向被認為是以上四者之一或其重疊;中華帝國的官僚被認為屬於第一類“同時為統治者和主要階層維持服務的取向”,他們極大地順從於統治者,同時因科舉制度,他們也構成了士人群體或紳士階層的一部分;不過在各王朝的衰落時期,則官僚們往往顯現出第三項“自利取向”。

為了便利起見,不妨以簡化方式著重觀察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