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定期向黨委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徵求意見
;自覺接受監督。
12。主持行政工作
;開好廠長辦公會、廠務會、工廠管理委員會
;使生產行政各項重大問題得
以及時研究處理。
13。保證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
14。堅持 “一支筆
”批錢的原則
;按財務制度規定
;負責審批工廠費用開支。
(二)職權
1。對工廠整個生產經營工作有決策指揮權
;對緊急重大問題
;有臨機處置權。
2。有對廠級副職人選的提名報審和中層行政幹部的任免權。
3。按國家和企業規定
;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
4。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企業人、財、物的不合理攤派。
5。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
;有權自主使用企業的各種資金、人員和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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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權簽發廠內有關行政檔案和工作報告
;簽訂各種技術經濟合同或協議。
7。根據上級和職代會有關精神
;有權修訂工廠規章制度
;調整行政組織
;制訂具體政策。
8。有權合理使用按規定提取的廠長基金。
(三)職責
1。對違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規定以及職代會決議
;使企業經營背離社會主義方向
負責。
2。由於決策失誤
;領導不力
;造成完不成國家下達的生產和技改計劃或經濟效益下降負責。
3。對未能達到任期目標和年度方針目標負責。
4。對發生廠內重大質量事故和出廠產品質量不合格
;嚴重損壞工廠信譽負責。
5。對工廠發生重大的裝置、人身、火災、交通事故和嚴重環境汙染及重大失、洩密事件負責。
6。對領導班子不團結
;工作不深入
;作風不正派
;造成工廠紀律鬆弛
;管理混亂
;廠風不正負責。
7。對事前未作充分調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簽署技術經濟合同或協議
;給工廠造成重大經濟
損失負責。
8。對職工收入水平下降負責。
二、總工程師
(副總工程師
)工作責任制度文字參考格式
總工程師工作責任制度
(一)職務
1。在廠攻領導下
;主管工廠的技術和技術管理工作
;不斷推進企業的技術進步
;領導總師辦、研
究所(含試製車間
)、工藝科
;總管全廠技術系統。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支援工程技術人員正確行使職權
;協助落
實好知識分子政策。
3。組織編制企業長遠和近期技術發展規劃
;制定科研規劃、技術改造規劃
;負責科研規劃的實
施和管理技術改造計劃實施中的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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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領導有關部門制定技術攻關計劃和產品質量升級創優規劃及質量改進措施計劃
;組織解決
產品質量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負責質量管理的技術業務指導
;協助廠長督促檢查各項質量規劃的實
施。
5。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發展需要
;領導編制新產品試製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綜合計劃
;定期主
持召開生產技術準備會議
;檢查督促並組織確保新品計劃和生產技術準備計劃的實現
;以加速產品
的更新換代。
6。負責審批科研、新品及技術革新和工藝等的方案設計、技術設計總圖、工作圖設計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