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負責軟體的開發規劃制定
;組織開發成果鑑定
。
4。與教育部門合作
;組織計算機技術培訓
。
5。對分散使用的計算機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
第四條硬體使用
:
1。各單位使用計算機
;需提出上機申請
;經批准後按規定機型、外設使用
。
2。上機申請分為
:單次上機、每月定時上機、每日定時上機三類
。
3。軟體開發
;上機時間較多的單位
;可以申請配置機器
。
第五條軟體管理
:
1。各單位需開發的應用軟體
;應向企管科提出申請
。
2。應用軟體的開發分為自力開發、協作開發、委託開發三類
。
3。企管科負責與外單位在有償或對等的基礎上進行軟體交流
。
第三章軟體開發任務書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編制依據
1。厂部對軟體開發的總體及專案的要求
;
2。各單位要求開發的專案
;
3。裝置及軟體開發人員的能力
。
第七條任務書內容
:
1。軟體名稱
;
2。軟體應能達到的技術效能
;
168
3。軟體的操作環境
;
4。更高層次軟體對開發軟體的要求
;
5。工作進度計劃
;
6。設計組織機構、人員安排、協作單位情況
;
7經費預算
。
第八條任務書的審批
:
設計任務書編制完成後
;由企管科組織有關科室進行審議認定可行後由企管科科長批准
。
第四章軟體鑑定
第九條鑑定資料
:
軟體鑑定前
;必須向鑑定小組提供下述資料(其中
3…7項資料各二份)
。
1。設計任務書
;
2。軟體實現的功能
;
3使用機型
;對外存外設的要求
;軟體支撐環境
;
4。軟體設計的流程圖
;
5。源程式清單
;
6。資料庫結構
;
7。標準化室審議報告
;
8。使用者意見書
。
第十一條鑑定小組的組成與鑑定程式
:
1。鑑定小組成員由廠長、企管科、計劃科、財務科、總師辦、標準化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
廠長任組長
;
2。鑑定的議程
:
169
(1)軟體設計者對軟體的介紹
;
(2)宣讀標準化審查報告
;
(3)使用者代表發言
;
(4)操作示範
;
(5)討論鑑定結果及提出進一步修改的建議
;
(6)透過鑑定報告
;鑑定小組成員並簽字
。
第十二條鑑定後的工作
:
1。整理資料、存檔
;
2。將鑑定會的意見反饋到各有關部門
。
第十三條軟體的維護與完善
1。軟體開發人員對開發的軟體要經常維護和不斷完善
;並對軟體操作者和後續開發人員進行
業務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