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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南昌近郊新建縣的西山,8月1日他派羅炳輝率兩個縱隊隔江向南昌城乒乒乓乓放了一通槍,南昌城裡一陣緊張,正欲調集軍隊反擊,毛澤東的部隊早已經朝奉新、安義縣轉移了。就這樣,毛澤東在執行了上級決議的同時,又減少了執行錯誤決定的損失,可以說是靈活運用“民主集中制”的典範。

黨在建立之初就接受了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陳獨秀提交“一大”討論的一個黨綱就明確指出“共產黨應該是民主集中制”。中共二大透過的《中國共產黨加入第三國際決議案》明確宣佈承認第三國際的加入條件,即“加入共產國際的黨,應該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起來的。”1927年6月,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改章程決案中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但是,在長期的時間裡,民主集中制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直到遵義會議以後,中國共產黨才逐步地解決了黨的組織路線問題。

###同志總結黨的民主集中制建設的歷史經驗,提出了“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十六字方針,從本質上揭示了黨內民主和集中的辯證關係。

“集體領導”,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反映了馬克思主義政黨的建黨原則。

“民主集中”,是實行集體領導的關鍵和保證,貫穿於集體領導的全過程,反映了民主與集中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個別醞釀”,是實施集體領導、充分調動黨組織和黨員積極性、創造性的重要方法,是發揚民主、統一思想、科學決策的必要途徑。

“會議決定”,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的重要程式,反映了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嚴肅性。“十六字”方針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黨委工作的基本規則。

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不同於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如果運用到企業中,它對應著現代企業的流程和制度,但它又不完全是一種僵化的流程和制度體系,它是企業的流程和制度,以及授權與控制的完美結合,它所表現出的是一種無與倫比的民主制度之美。

從企業管理的角度,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表達民主集中制所表現出來的優越性:

一方面它體現著民主,能夠充分發揮成員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能夠廣開言路,所以民主集中制並非“一人之治”,它體現的是一種集體決策。另一方面,它也並非脫離集中講民主,避免了出現議而不決,導致分散主義、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

近些年來,不斷有許多的中國員工在從外企中逃離,他們覺得在外企工作很“壓抑”。為什麼會覺得“壓抑”呢?

因為這些外企有著近乎完美的流程和制度,員工在這樣的環境中工作,只需要像機械般地運轉就行了,結果他們創造的天性和個人成長的路途都被堵死了。

雖然在大的國際企業集團,是靠近乎完美的流程和制度管理人,其實也還是存在著“人治”的,只是“人治”的影響因素要小一些罷了,這種“人治”已經小到可以不談授權與控制,單憑流程和制度辦事,就可以將事情辦得很好了。

我們要說,小的剛起步的企業主要是人治,甚至就是老闆的“一人之治”,而中等的發展中的企業,主要是透過授權與控制的“人治”來進行管理,這是完全符合規律的。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說,單純的“人治”會存在缺陷,單純的“法制”也很難完美,所以離開國家或組織的具體情形來談“人治”和“法制”,這種談論會顯得毫無意義,也無法分出優劣。

那些大的國家或組織多以“法制”為主,因為以古代亞里士多德的觀點來看,實施“人治”要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君主或首領要足夠的賢明,二是他的決策要一貫的正確。這往往是無法保證的,因此法制代替人治就成為必然。

而在小的部落或團體中,“人治”比“法制”更有效率,實施的成本更小,因此人治就成了這些小的部落或團體的一種管理方式。

第三章 思想建設鑄造組織之魂(16)

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既能透過民主的集體的決策,保證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同時又能透過集中達到最終形成結論。因此,它是“法制”與“人治”的最佳結合。

在我國的許多民營企業都是採取“人治”的方式,而許多的經典學院派學者都在分析“草根浙商”現象,分析的結果令他們大惑不解:

他們首先注意到了這樣一種現象:這些“草根浙商”十之七八是農民出身,而且很多都沒有上過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