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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簽名人阿爾弗裡德·諾貝爾,在經過成熟的考慮之後,就此宣佈關於我身後可能留下的財產的最後遺囑如下:

……”

在列舉了特定的私人遺物之後,原文繼續寫道:

“我所留下的全部可變換為現金的財產,將以下列方式予以處理:這份資本由我的執行者投資於安全的證券方面,並將構成一種基金;它的利息將每年以獎金的形式,分配給那些在前一年裡曾賦予人類最大利益的人。上述利息將被平分為五份,其分配辦法如下:一份給在物理方面作出最重要發現或發明的人;一份給作出過最重要的化學發現或改進的人;一份給在生理和醫學領域作出過最重要發現的人;一份給在文學方面曾創作出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作品的人;一份給曾為促進國家之間的友好、為廢除或裁減常備軍隊以及為舉行與和平會議作出過最大或最好工作的人。物理和化學獎金,將由瑞典自然科學院授與;生理或醫學獎金,由在斯德哥爾摩的卡羅琳醫學院授與;文學獎金,由在斯德哥爾的科學院授與:和平戰士獎金,由挪威議會選出的一個五人委員會來授與。我明確的願望是,在頒發這些獎金的時候,對於授獎候選人的國籍絲毫不予考慮,不管他是不是斯堪的納維亞人,只要他值得,就應該受獎金。”

他指定兩名瑞典土木工程師拉格納·索爾曼和魯道夫·利烈克維斯特作為執行人,他們同他自己一樣是地國外工作的。只有二十六歲的索爾曼,已在巴黎、聖雷莫和博福斯作為他的僱員達三年之久;而對四十歲的利烈克維斯特,他則只見過兩次面。因為索爾曼被第一個指名,而且對這份遺囑有著更直接的瞭解,因此他在落實這份遺囑主面,顯得更為積極。

索爾曼說過,由於這兩位執行人對法律事務感到不熟悉,他們指定當時在斯維亞上訴法院當陪審推事的卡爾·林哈根作為瑞典的法律顧問。這對於最後實現阿爾弗裡德·諾貝爾遺囑的基本思想,是非常幸運的一著。林哈根採取氣量大的態度來處理引起的法律問題,而不僅僅拘限於形式;他對貫徹執行遺囑人的思想很感興趣,並且巧妙地請求被反指定作為獎金頒發機構的瑞典科學院等以及與這份遺囑有關的瑞典國家當局參與接觸和合作。他實際上變成為經管這份財產的共同執行人。執行遺囑的主要推動者,是拉格納·索爾曼。

從一開始發表這份遺囑,就引起了越來越猛烈的批評,對其基本原則和法律缺陷的批評,曾被認為將使整個的遣囑失效。報界公開地鼓勵親屬上訴反對它,並且試圖取得這樣一種妥協性的方案,即這份財產將由直接繼承人和遺囑中指名的機構來共同分享。它被非難說,一個瑞典人不注意瑞典的利益,而去偏袒國際活動,那純粹是不愛國的;瑞典的獎金頒發機構將不可能令人滿意地完成分派給它們的任務。這個任務將會擾亂它們個真正的工作,並且使它們處於企圖舞弊的境況;至於把頒發和平獎金的任務交給一個由挪威議會指定的委員會,將要嚴重損害瑞典的利益,破壞瑞典與另一個聯盟國家挪威國之間當時已經非常緊張的關係,——這種指責,就更不用說了。

阿爾弗裡德·諾貝爾所積累的財富,即使以當代標準來計算也是很大的,——總共有三千三百多萬瑞典克朗(合二百多萬英磅)。根據他的財產所在或存放的國家,其地理分佈情況如下:

瑞典……5,796,140.00

挪威……94,472.28

德國……6,152,250.95

奧地利……228,754.20

法國……7,280,817.23

蘇格蘭……3,913,938.67

英格蘭……3,904,235.32

義大利……630,410.10

俄國……5,232,773.45

總計:33,233,792.20瑞典克朗

這份遺囑有幾處要點寫得不足和含糊,準確地解釋與儘可能正確地落實它,是一項巨大的、複雜的和極其困難的任務。

以四海為家的阿爾弗裡德·諾貝爾的實際戶籍,以及由此而來的法律談判的法庭,都不清楚。遺囑指明的遺產繼承者,是一個尚不存在的基金會。大量的金錢,散佈在有著很不相同的財產法的不同國家裡。來自那些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親屬償們般強烈地反對,開始在各方面發生並且分成了若干集團。其存在幾乎不為人們所知的索菲女士,也透過一名維也納律師進入了這場爭鬥,並且提出了巨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