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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懷裡摟著她我的疾病就無影無蹤——

哦,她離開我已有七天了!轉引自M�S�博格曼:《愛情行為的解析》,第4頁,紐約,1987。

儘管“激情”一詞的世俗用法是相對現代的,十分不同於意指宗教激情的古老用法,但把激情之愛這個術語是司湯達的,但我不沿用他賦予這個術語的意義,也不沿用他提出的劃分愛情的分類標準。人們還可以順帶了解,在社會學發展的早期階段,它就同對愛的本質的沉思以及對兩性分工的思考難以分割地糾結著。司湯達深受D�de�特雷西的影響,並稱特雷西關於愛的論著是“關於意識形態的著作”。他用這個術語是指稱“關於觀念的話語”,但這種話語又採取了社會調查的形式。孔德對於愛的關注也在其晚期著作中有明文記載,他同克洛斯爾德·德瓦克斯的關係又確證了這種關注。可是到現代社會學形成的“古典”時代,這種影響已經消失了。比如迪爾凱姆儘管在其他方面廣泛地參考了孔德,但對孔德晚期著作用力甚微,而且以蔑視的口氣提到他。作為愛和性依戀的類屬聯絡的表達行為卻是有道理的。顯示著激情之愛的是一種急切的渴望,極力要求從那種容易與激情之愛產生衝突的日常生活俗務中分離出來。同他人的情感糾纏是普遍帶有滲透性的——它如此強勁以至於使個體或兩個以上的個體漠視正常的義務。激情之愛具有一種只能存在於宗教迷狂中的魔性,世間萬物突然無比新穎;然而,與此同時,它又不可能讓單個人為之著迷,個人旨趣是同愛戀物件緊緊地維繫著的。在個人關係層面上,激情之愛又類似於奇理斯瑪魅力,尤其具有破壞性;它將個體從生活世界連根拔起,讓個體時刻準備考慮極端的抉擇和激進的犧牲。弗蘭西斯科·奧爾伯羅尼:《陷入情網》,蘭登書屋,紐約,1983。從社會秩序和社會義務的角度看,有理由說激情之愛是充滿風險的。幾乎毫不奇怪,無論是什麼地方,激情之愛都不曾被視為婚姻的充分必要基礎;相反,在大多數文化中,它都被視為對婚姻的難以救藥的損害。

激情之愛是一種多少帶有普遍性的現象。我下文要立論,這種現象應該同更為特殊的文化現象即浪漫之愛區別開來。下面我要嘗試辨識浪漫之愛的幾個顯著特徵,追尋其中的意蘊。我的意圖是進行最為樸素的分析,並不想寫一部哪怕是微型的浪漫愛情史。不過為了展開分析,一種非常簡要的歷史解釋又是必要的

婚姻、性和浪漫之愛

在前現代的歐洲,大部分婚姻都是契約式的,是以經濟條件而不是以彼此間的性魅力為基礎的。在貧困者的婚姻中,有一種組織農業勞動力的手段。那種以永不停息的艱苦勞動為特徵的生活不可能激起性激情。據說,17世紀德國、法國的農民中間,已婚夫婦之間幾乎不存在?吻、?暱愛撫以及其他與性相聯絡的肉體愛戀形式。但是,男人們涉入婚外關係的機會常常是很多的。米歇爾·米特盧埃爾和萊恩哈特·西爾德:《歐洲家庭》,第129頁,牛津,1982。但這些觀點在史學家中間引起了爭論。

只有在貴族群體之間才存在性放縱,這種性放縱在“體面的”婦女中間被公開地認可。性自由與權力互為因果,而且性自由就是權力的一種表達;在特定的時間地點,貴族階層的淑女們充分地從生殖要求和恆定的日常俗務中解放出來,能夠去追逐她們獨立的性快感,當然,這實際上與婚姻毫不相干。大多數文明似乎都創造了這麼一些故事和神話,它們明白無誤地傳遞著這樣的資訊:那些透過激情之愛來創造永久依戀的人命中註定有災難。

在婚姻的“貞潔”性關係與婚外關係的放縱激情之間作出的清楚區分,在歐洲之外的其他貴族之間亦是共同的;歐洲的特異之處在於,與基督教道德價值緊密相關的愛情理想的出現。尼可拉斯·盧曼:《作為激情的愛》一書中以非常靈活的方式討論了這一點。第五章,政體出版社,劍橋,1986。有一種戒律規定:人應該為了認識上帝而獻身於上帝,且經過這個過程而獲得自我—知識,這條戒律成為男女神秘整體的構成部分。暫時理想化的其他型別的激情之愛在這裡同一種更持久的對愛的客體的依戀聯絡起來;一種確定的反射性甚至已經在很早的時代就顯現出來了。位元麗斯·戈特利布,“神秘婚姻的意義”,見羅伯特·懷頓和塔瑪拉·卡·哈瑞汶:《法國曆史上的家庭與性關係》,賓西法尼亞大學出版社,費城,1980。

浪漫之愛在18世紀以後開始成形,它利用了這些理想,又吸收了激情之愛的某些要素,不過又漸漸同二者區別開來。浪漫之愛把一種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