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51部分

”。並引用了一句諺語:“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不也是我們今天應該借鑑的嗎?孔子儒家這些思想,對一個國家的“治國”者,對於世界上的那些發達國家的統治集團不能說沒有意義。“治國、平天下”應該行“仁政”,行“王道”,不應該行“霸道”,不能壓迫老百姓。

自1993年亨廷頓提出“文明的衝突論”之後,引起了各國學術界的廣泛討論。在人類歷史上看,由於文化(哲學、宗教、價值觀念)的不同引起的衝突和戰爭並不少見,就是進入21世紀雖未發生世界性的大戰,但區域性地區的戰爭則不斷出現,其中無疑政治、經濟是衝突和戰爭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但文化確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地域與地域之間衝突和戰爭的原因,如何化解這種因文化上的原因引起的衝突甚至戰爭,也許孔子提出的“和而不同”是一條非常有意義的原則。

在中國歷史上,一向認為“和”與“同”是不同的兩個概念,有所謂“和同之辨”。《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公曰:唯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為和?公曰:和與同異乎?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洩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今據不然,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國語?鄭語》:“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之。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可見“和”與“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他平他”,是以相異和相關為前提,相異的事物相互協調並進,就能發展;“以同裨同”,則是以相同的事物疊加,其結果只能窒息生機。中國傳統文化的最高理想是“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萬物並育”和“道並行”是“不同”;“不相害”、“不相悖”則是“和”。)這種思想為多元文化共處提供了取之不盡的思想源泉。

不同的民族和國家應該可以透過文化的交往與對話,在對話(商談)和討論中取得某種“共識”,這是一個由“不同”到某種意義上的相互“認同”的過程。這種相互“認同”不是一方消滅一方,也不是一方“同化”一方,而是在兩種不同文化中尋找交匯點,並在此基礎上推動雙方文化的發展,這正是“和”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追求在不同文化之間透過對話,實現和諧相處。現在中西許多學者都認識到透過對話溝通不同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的重要性。例如哈貝馬斯提出“正義”和“團結”的觀念。我認為,把它們作為處理不同民族文化之間關係的原則,應該是很有意義的。哈貝馬斯的“正義原則”可理解為,要保障每一種民族文化的獨立自主,按照其民族的意願發展的權利;“團結原則”可理解為,要求對其他民族文化有同情理解和加以尊重的義務。只有不斷透過對話和交往等途徑,總可以在不同民族文化之間形成互動中的良性迴圈。2002年去世的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提出,應把“理解”擴充套件到“廣義對話”層面。正因為“理解”被提升到“廣義對話”,主體與物件(主觀與客觀或主與賓)才得以從不平等地位過渡到平等地位;反過來說,只有對話雙方處於平等地位,對話才可能真正進行並順利完成。可以說,伽達默爾所持的主體—物件平等意識和文化對話論,正是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重要理念。這種理念,對我們今天如何正確而深入地理解中外文化關係、民族關係等等,具有重要的啟示。無論哈貝馬斯的“正義”和“團結”原則,或者是伽達默爾的“廣義對話論”,都要以承認“和而不同”原則為前提。只有承認不同文化傳統的民族和國家可以和諧相處,不同的文化傳統的民族與國家才能獲得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廣義對話”才能“真正進行並順利完成”。因此孔子以“和為貴”為基礎的“和而不同”原則應成為處理不同文化之間的一條基本原則。

儒學的現代意義(9)

自我身心內外的矛盾

如果我們以儒家的“合天人”(天人合一)的觀念來為解決“人和自然”之間的矛盾提供某些思想資源,以“同人我”(人我合一)的觀念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那麼我們可以用“一內外”(身心合一)來調節自我身心內外的矛盾。現代社會,由於種種內外的壓力,特別是人們無止境地追求感官之享受,致使身心失調,人格分裂。由於心理的不平衡引起精神失常、酗酒、殺人、自殺等,造成了自我身心的扭曲,已經成為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