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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帝國開國之前。法律實踐都是有罪推定,只要有人起訴被告人有罪,司法機關就假定被告人有罪,把被告人關押起來,被告人的家屬必須要找到證明被告人清白的證據去洗脫自己,而相關的辦案人員則一直追查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將自己辦案經驗的濫用,很多刑事偵查的辦案人員,特別是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容易迷信自己的辦案經驗,在接觸一起案件時。不仔細研究案子本身的特殊性和不同案件之間的差異性,而是根據經驗形成的思維定式,依靠主觀印象有選擇地去認定案件事實,忽視了定罪量刑的最基本依據—證據,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有罪推定是一種嚴重錯誤的職業心理,它會讓辦案人員忽視客觀真相,只認有罪證據,忽視無罪證據,有時甚至對送到眼前的無罪證據都置之不理,最終造成冤案。
呂布在《憲法》裡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司法偵查原則,給予一條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並在《刑事訴訟法》裡做了詳細規定,在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只有法院有權判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所以在法院未判決之前,任何司法機關逮捕的嫌犯都只能以提起公訴為界,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司法機關在偵查階段,應該客觀地收集各種證據,而不是給任何人定罪。
呂布為了保證每個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不讓冤案頻發,特別制定了嚴格的司法人員瀆職懲罰法案和國家賠償法案,一旦公民受冤,國家賠償之外,還將那瀆職的司法人員的家產查抄出來彌補給對方。
呂布發現,中華五千年來,司法官僚的許可權太大了,自由裁量權力太大了,司法**就會愈演愈烈,所以他吸取了歐美髮達國家的經驗,引入了陪審團制度,議政員都是陪審員,每次開庭都必須要有九名陪審員在場,必須要有民眾旁聽,法官的判決結果如何,三分之二陪審員透過才能確認,如果不透過必須重新審判。
呂布來自二十一世紀,對於那種拐賣兒童、婦女的人販子深惡痛絕,特別是看到那些人販子把別人家裡健康的孩子打殘逼迫乞討,他更是怒不可遏,怎奈那一世有關部門對此不作為,呂布當時人微言輕,現在他不能忍受自己的帝國裡有這樣醜惡的現象,呂布為此頒佈了一條《保護兒童婦女法》,裡面嚴格規定,不準虐待兒童、婦女,不準拐賣兒童、婦女,人販子一律判處終身勞役,其獲利親屬連坐。
這裡要重點提及一點,呂布減少了死刑、肉刑的判罰。特別是死刑,他在刑法裡規定,所有死刑都必須經過最高法院的確認,九品官以上的死刑要經過皇帝的確認,除非是他的存在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或他的死比他活著更有震懾意義,否則一律判處終身勞役、家人連坐。因為呂布覺得,對待大部分罪人來說,讓他死倒便宜了他們,只有讓他們及其獲利家人終身勞役,才是對他們最實在的懲罰,也是對國家對民眾最好的交代,讓他們的罪惡之身透過終身無償勞動給國家給民眾做出補償。
減免死刑,還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避免冤假錯案的不可挽回。只要竇娥還活著,一切都好說,如果竇娥死了,以呂布現有的政治體系來說,所有牽涉到竇娥案件的司法人員都會因為嚴重瀆職罪而被終身勞役,社會影響也不好。
呂布在二十一世紀有一個深惡痛絕的事情,就是騙子猖獗,因少數騙子透過網路、簡訊、電話等各種詐騙。引起了整個社會的相互不信任,使得好好一個社會變得很不和諧。人與人之間彼此都不相信都互相提防,社會不僅不溫暖,反而越來越冷漠,呂布在刑法裡特別規定一條信用罪,凡是因其坑蒙拐騙而引起社會誠信問題的,一律除以終身勞役。其獲利家人也要連坐,像那種碰瓷的、摔倒訛詐人、發信詐騙之類都算入信用罪裡,一律終身勞役,家人連坐,像某些故意摔倒訛詐人的老太太和她那些家教不好的子女一起到勞動改造場所反省自己的罪惡。
呂布在二十一世紀裡還有一個憎惡到極致的事情。就是有毒食品、食品造假,呂布特別在刑法裡規定了這麼一條,所有食品造假的商販一律除以終身勞役,其獲利家人一起連坐,而且他們在勞役過程中,要吃他們之前製造出來的有毒的假食品。
呂布制定了好幾條法律,都在限制官僚的公權力猖獗肆虐,貪汙、受賄觸犯了廉政法律,因為瀆職而對國家或他人造成危害、損失的也觸犯了法律,屬於刑事犯罪,必須嚴懲。
而且呂布在刑法裡規定沒有追訴期限制,任何犯罪,不管是十年後發現的還是五十年後發現,甚至是死後發現的,都要追究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