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最高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政務院首相在內的各級官府頒佈的法令的合憲性。憲法一經確認,需要修正時,必須要進行全民公決,百分之七十以上民眾同意,方能修憲,而不能由皇帝一人決定。
呂布從憲法在華夏土地上曾有的歷史上判斷,憲法並沒有得到起碼的尊重,屢遭侵犯,從根本上說是缺乏“憲法至上”的信仰,從機制上說是沒有實現“憲法監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據憲法對其它具體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也不能在具體的案件中,援引憲法作為判案的依據。
呂布從自己開始,在制定完善了憲法後,就凡事以憲法為綱,並努力推行憲法監督司法化,督促最高法院廷尉根據憲法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官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督促各地法院在具體案件裡養成援引憲法為判案依據的習慣,首先要讓所有公職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尊重憲法,才能帶動起全民尊重憲法,呂布一心一意想要建立的君主立憲制度才能穩固下去。
呂布建立君主立憲制度,聽起來自然有些獨裁,不夠民主,可僅有民主就夠了嗎?民主是萬能的嗎?不是,希特勒也是民選上臺的,而且是絕對的民意支援,這樣的民主就是所謂的“多數人暴政”。所以呂布在《大中華憲章》及其修正案裡體現出了民主精神,更可貴的是,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對人所有權利的尊重,這是這片國度從來沒有過的,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不說呂布別的功績,只以《大中華憲章》,就完爆那些完全不尊重國人人權的帝王們,真正的千古一帝不是別人,應是呂布。(未完待續。。)
第848章 大中華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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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經濟是國家的血液迴圈系統,法律就是國家的神經系統,沒有一部好的法律,國家就如同神精衰弱、精神恍惚的軀體,上下五千年來,大漢民族從來沒有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而且因為立法不清晰,導致執法時缺少依據,執法不嚴,給某些人特別是權貴們造成鑽法律空子的機會,所以呂布覺得,必須要徹底都法制改革才能保證國家未來健康持久的發展。
呂布看過太多無法可循、有法不依進而上樑不正下樑歪進而亂糟糟垮臺完事的朝代,法律要想存在的有意義,首先要有根本**《憲法》作支撐,一個視憲政為猛虎野獸的地方,奢談法制豈不是與虎謀皮,其次是最高統治者能嚴格遵守法律,自己都不遵法,甚至庇護身邊的親信權貴,那這個國家管保亂套,長久不了。
幸得呂布的靈魂是二十一世紀的吊絲,在那一世循規蹈矩慣了,也享受到了比較健全的法律對民眾的好處,也見識了東漢末年法律廢弛的嚴重惡果,更清楚地認知到,東漢之所以垮掉的一大原因是對世家權貴的縱容,呂布不想讓自己好不容易打下來的江山被輕易葬送,所以他暗下決心,從自己做起,不做凌駕法律的事情,不包庇自己的家屬,當皇帝都遵紀守法的時候,一個國家的法律才能真正被全體國民所尊重。
呂布努力回想他在二十一世紀時所知道的法律條文。包括中外古今各種法律,大陸條文法和成例法兩種形式的,他悲哀地發現,歐美髮達國家的法律體系還是更健全一些,更值得參照,因為歐美髮達國家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條上的。並沒有嚴格的等級劃分,總統在辦公室裡跟實習生曖昧也要接受獨立檢察官的指控,要接受彈劾,有了這樣的法律基礎和法律共識,法律體系的健全便可想而知。
當然,歐美髮達國家法律之所以健全之所以能夠被全社會所遵守,就是因為一開始制定的時候就廣泛徵求民意,反應了廣大民眾的利益,能切實保證廣大民眾的人權。而不是為了少數權貴服務去限制約束廣大民眾權利的,建立在全民認同基礎的法律才可以長久,這是呂布比較後得出的結論。
呂布在《大中華憲章》裡規定所有法律都必須要經過國家議政院三分之二議政員透過才能生效,那些諸如《刑法》、《民法》之類的重要法律要經過全民公投,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民眾認可,方能生效,各個部門制定的部門法規、各個地方官府制定的地方法規也必須要經過當地議政院三分之二議政員透過方能生效。
如果法律法規不能透過,各級議政院有權督促各級官府司法部門修正該法律法規直至透過。如果有關部門未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該部門司法負責官員必須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