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將委託手續交到了相應辦案單位後,律師才算是正式介入。
個別律師,有時一時疏忽,當事人親屬委託後,在手續提交到辦案單位之前,就會見被告,這是不妥當的,甚至很危險。如果“湊巧”遇到“敏感因素”,會很麻煩的,切記。
透過詳細查閱卷宗,發現:
一是整個卷宗中,相關證據的收集程式有問題;
二是受害人,也就是死者,有嚴重的過錯。
三是作案工具沒找到。
四是本案的偵破過程:被告人哭早了被懷疑突審交代。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是被告人的供述,“方便了”案件的偵破,這也是一個從輕情節。
關於這一點,我是再清楚不過了。
前面已經說過,案件偵破的時候,我還在公安機關從事秘書工作,負責相關材料收集、上報。
因為作案工具已經扔到了機井中,機井二十餘米深,偵查人員用了多種辦法,都沒有打撈上來。
之後,我向辦案人員“請教”。說出了我的辯護觀點。
他提到關於受害人過錯這一情節,卷宗材料中雖然有所體現,但是不很紮實。
我當然明白是什麼意思。
前段時間,召開全省刑事辯護聯盟年會的時候,一位嘉賓是法官,是本市刑事審判權威,在對我的典型發言點評的時候,說過這樣一段話:
建議律師在庭審前,就案件存在的問題早交流,這樣有利於查清事實,有的案件單單靠開庭,是很難查清所有問題的。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公正的判決,是大家的共同追求。】
作者題外話:古語一句
阿婆不嫁女 哪得孫兒抱 。。
第六節 調查取證之風險防範
第六節 調查取證之風險防範
再說一下取證,記得我找到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書記,談了我的談了我的取證要求。
說實話,當時我的顧慮很大,恐怕村領導不配合。
瞭解我的來意後,村書記馬上召集村委成員開了一個會。
最終給我出具了一個詳細的證明材料。說明了受害人的不良表現及家庭狀況。
為本案成功辯護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關於律師取證,有必要多說幾句。
專業從事刑辯業務近二十年來,總體上感覺到:現行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律師只有到了審判階段才能介入,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對律師取證行為不太“敏感”。律師能夠提前介入之後,對律師的取證行為,有的非常“敏感”,個別時候甚至表現的近乎“敵視”。有極個別的地方,專門給律師列“黑名單”。
現在刑事辯護中的律師取證環節,成為律師執業中的“雷區”。
在全國刑事辯護領域,針對律師取證風險,有一個說法:證人進去了,又出來了,律師進去了。
什麼意思呢?
如果律師找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