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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我,卻說不知道情況。

幾句話後,“交接完畢”。

滾燙的熱臉,碰上了冰屁股。

我找了一張空桌子,拿出一本書。

八個人在一間辦公室。

再聽說話:雲山霧罩,天南地北。有律師、有當事人。

怎麼來到這樣的單位?

我坐在辦公室裡,那一天,再沒說一句話。

我聽、我想、我看。

一週後,雖未“隨俗”,但也適應了。

更大的問題來了:案源。

沒有案子辦,沒有事情幹,急。

有個朋友打電話:同生啊,幹律師了,很好,。。。。。。李律師的電話是多少?有個案子,想找他幫忙。

我愣。

其實,也不必愣,人家信不過,可以理解。

煎熬了兩個月。

一天上午,我接了一個電話,約來兩個人,男的,說是給他們的妹妹找辯護律師。

被告人就是張萃。

你猜我當時的心情。

為什麼找我這個“小律師”,當時沒問,辦案過程中沒問,案件辦完了,一直沒問。

有點是肯定的,這個案子為我的律師執業生涯開了一個好頭。因為我的精彩辯護,結果當事人很滿意,在我們全縣影響很大。案源滾滾來,我忙忙碌碌幹,年底統計,七個月,辦了近七十起案件。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一個認真負責的律師,是可以得到社會的認可的。】

作者題外話:席間 諸君都說我頭髮好

吾曰:

若為女士 定長髮披肩 達屁股 腰藏微型鼓風機 使發飄 稍撩帥哥鼻尖 。。。。。。

第四節 委託律師……(2)

(2)

那一年,還接了這樣一個案子:

一名政法幹警,涉嫌貪汙罪、受賄罪兩個罪名,家人委託我為其辯護。

目標:判緩刑。

兩個罪名,又是政法幹警,緩刑的難度很大。

詳細查閱卷宗後,我有了信心。

因為,嚴格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這兩個罪名都不構成。

關於受賄罪,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受賄罪的構成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前提的,當時卷宗材料中,沒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為他人謀取利益;

關於貪汙罪,之所以不構成,是因為公訴機關提供的“司法鑑定報告”雖然能夠證明錢、帳不符,但同時證明,被告人實際留下的錢,多於按賬面記載應當留下的錢。

既然是貪汙,應當“短”著錢,為什麼“長”著錢呢?

很明顯有問題。

按照被告人的說法,他的工資和小金庫裡的錢“混著”,多出的錢應當是他的工資。

為了更好的辯護,我專門到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找知名教授請教。

我記得是晚上坐上火車,第二天一早到了中國政法大學傳達室,聯絡到了教授。教授穿著拖鞋,拿著早餐,很客氣的把我領到了他的宿舍。

我很感動。

交流了一個上午,我受益匪淺。

當天下午我趕回了家。

來回不到二十四小時。

經辯護,受賄罪不構成,只構成貪汙罪,判了緩刑。

當事人及其家人很滿意。

沒有上訴。

我覺得很遺憾。

因為,如果堅持到底,很可能無罪。

被告人回家後,告訴我不上訴的原因:有人專門找他談過話。

幾年後,這名政法幹警後悔了,想申訴。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有的案子,是需要當事人堅持到底的,否則,律師也無可奈何。】

作者題外話:收一簡訊 說已留言 大喜 看 “暈”

第五節 庭前準備

第五節 庭前準備

當時,現行刑事訴訟法還沒有頒佈,律師是不能提前介入的,只有到了法院,也就是審判階段,律師才可以介入。

刑事案件的審理是有嚴格期限的。

公訴機關將案件移送法院,法院立案,分到承辦人,告知當事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當事人親屬找律師,一系列的環節下來,離開庭沒有多少時間了。

當事人親屬委託之後,我馬上將辯護手續交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