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很值得學習。就在我想學習時,結束了。
第二次庭審時,也沒有提到取證程式。
前面我已經列舉了本案中可以辯護的情節。實事求是的說,這個案子律師有很大的“發揮空間”,用我自己的術語,是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
但是,很遺憾。
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我認為,被告人庭審中推翻了自己原來的供述,作為律師,要詳細詢問理由、想法,看看有沒有能夠支援他的新供述的理由,能不能找到能夠支援他的新供述的證據,最大限度的辯護。
如果作為律師認為案子就是被告人所為,可以說明可能出現的情況,也可以解除委託關係,讓被告人或其親屬另外聘請律師。
辯護律師,是不可以當庭說自己的當事人的說法是“翻供”的。
如果這位同行看到了這段內容,千萬不要生氣。我並沒有提到哪個案子,也沒有提到哪位律師,沒有絲毫“詆譭”意圖。
只是談我自己的觀點,自己的辯護思路,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刑辯業務的開展有利。
被告人上訴了,二審沒有代理,最終結果不知。
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隨意承接的。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刑事案件是不能隨意承接的,他關乎當事人的前途乃至生命。】
又扯遠了。
作者題外話:上士聞道 勤而行之 中士聞道 若存若亡 下士聞道 大笑之 不笑不足以為道
第七節 作案過程 被告人都忘了
第七節:作案過程,被告人都忘了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了。
就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需要解釋一下:
如果為受害方提供法律服務,比如:刑事附帶民事,則是受害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如果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按照現在“主流觀點”,案件在不同的階段,律師的身份有所區別:偵查階段是“諮詢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律師的身份是辯護人;也可以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出庭。
作為辯護人,儘早瞭解案情,是很重要的,會見被告是全面瞭解案情,印證案件事實,核實相關證據的重要環節。會見時需要被告人詳細講,辯護律師仔細聽、重點問。
從審查起訴階段到開庭前,我多次會見被告人,每次讓他談作案過程的時候,都說:“忘了。”
自九四年從事辯護業務以來,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
“偵查人員問你時,你記得,為什麼現在忘了”?
他不語。
“是你作案嗎?”
“是。”
我採取的策略是:順其自然。
一是被告人本人怎麼想的,作為辯護人不能強行改變;
再是,忘了就忘了吧,這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忘了作案過程,不一定是壞事。
辦案人員是希望庭審中,透過各被告人的供述、公訴人舉證,“查清”案件事實的。
我和他說了一下庭審程式。
最後說:“你忘了,我有忘了的辯護方法;你記起來了,我有記起來的辯護路子,我會隨機應變的。”
隨機應變是一個辯護人必須具備的素質,貫穿於庭審全過程。比如:發問、舉證、質證、發表辯護意見等。
有的辯護人,開庭前就把辯護詞寫好了,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讀一遍,結束。沒有把庭審中的新情況充實到辯護意見中,這樣的辯護很可能不全面。
辯護人應當“積極”參與庭審,好比老鷹抓兔子,從程式、實體、法律適用、量刑等各個方面發現問題,充實自己的辯護意見,以適當的“言談舉止”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力所能及的為被告人提供最好的辯護。
【刑辯律師王同生警言:律師辯護要隨機應變,要“積極”參與庭審。】
作者題外話:大直若屈 大巧若拙 大辯若吶。 最好的txt下載網
第八節 心中有數
第八節:心中有數
庭審前,結果我已經心中有數了,保命的可能性很大。
有如下情節(不便公開的不寫,請諒解):
一、從卷宗材料看,其動機不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行為作練習,也就是說,偵查人員的“練錘”一說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