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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所有權”的觀念。然獨立時代各邦所發表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或《權利典章》(Bill of Rights)無不宣佈財產及所有權為神聖的權利,不可侵犯。例如一七七七年Vermont的《權利典章》第二條雲:“私有財產唯於必要之時,才得供為公共之用;而供為公共之用之時,對於所有主,必須給予以賠償金。”a。 a。 O。; S。 29。一七八○年Massachusetts的《權利宣言》第十條亦說:“個人的財產非經本人同意,或經人民代表同意,縱是極小部分,亦不得侵害之,或供為公共之用……若因公共需要而須徵收私人財產之時,對是所有主,應給予賠償。”a。 a。 O。; S。 28。法國的《人權宣言》第十七條雲:“所有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非依法律,且系公共利益所要求,並給予以適當賠償者,不得侵害之。”a。 a。 O。; S。 28。自是而後,一直至一九一八年德國公佈威瑪憲法威瑪憲法第一五三條第三項雲,所有權負擔義務,行使所有權之時,須有助於公共福利。

之時為止,列國憲法均有保障所有權的條文。這種條文不是對人民保護個人的所有權,而是對政府保護人民的所有權。政府不得侵害人民的所有權,所以產業能夠發達,社會能夠進步。

管子有言:“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耶?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而後治之。”(《管子》第四十八篇《治國》)孔子以足食為行政之要務(《論語·顏淵》),且說:“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同上)孟子謂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百畝之田勿奪其時,“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亦說:“王者富國,霸者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筐篋,實府庫。筐篋已富,府庫已實,而百姓貧,夫是之謂上溢而下漏。入不可守,出不可以戰,則傾覆滅亡可立而待也。”(《荀子》第九篇《王制》)顧吾國古代乃以國家為皇帝的私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土地屬於皇帝,土地之上的人民也屬於皇帝,因之人民勞動所得的結果遂亦屬於皇帝。皇帝侵害人民的所有權,道德上雖為虐政,法律上無須負責。固然各朝律令也有保護人民財產的條文,然其所保護者乃是禁止個人侵害個人的財產,不是禁止政府侵害人民的財產。換言之,人民對於政府不能主張權利,政府要怎麼樣,人民就須怎麼樣。同時在學說之上又有“為富不仁,為仁不富”之言。這固然因為古代官僚往往利用“政治的手段”,括索民膏,而致引起社會對於財富的反感。然而既有斯言,則人們唯勤唯儉,由自己勞力,正當獲得的財富,遂亦掛上了不仁之名。

第四部分 如意真仙不許孫行者白手來取落胎泉的水第14節 不許孫行者白手來取落胎泉的水(2)

白圭“薄飲食,忍嗜慾,節衣服,與用事僮僕同苦樂”(《史記》卷一百二十九《貨殖傳》)。勤苦如此,倘若斥之為不仁,那麼,何怪陶朱“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與貧交疏昆弟”,以博取“富好行其德”之名(同上)。一方法律上政府不尊重個人的所有權,他方觀念上社會又認財富為不仁的結果。財產不安定,資本無法蓄積,從而各種產業就不能作“擴張再生產”。生產規模一仍舊貫,而人口增加不已,社會消費力超過社會生產力,貧窮成為普遍的現象。這個時候,若再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饉,則人民受了生活壓迫,勢必相聚萑蒲,蝟毛而起,大則稱帝稱王,小則攻城剽邑,而天下遂大亂了。亂事既然發生,丁壯斃於鋒刃,老弱委於溝壑,幸而存者不過十之二三。社會消費力固然減少,但是內亂不但可以減少社會消費力,且亦可以破壞社會生產力。倘令生產力的破壞超過於消費力的減少,則亂事繼續進行,一直到社會的生產可以供給社會的需要,才見停止。此時也,苟有人焉出來收拾殘局,則社會便由紛亂而轉變為小康之治。古人所謂“一治一亂”,實由於人口法則的作用,而所有權沒有保障,產業不能發達,則為最大原因。

但是如意真仙的所有權亦有問題,西梁女國的婆子說:“卻如今取不得水了。向年來了一個道士,稱名如意真仙,把那破兒洞改作聚仙庵,護住落胎泉水,不肯善賜與人。但欲求水者,須要花紅表禮羊酒果盤,志誠奉獻,只拜求得他一碗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