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種具有絕對權力的主人地位——當然僱主還得聽從權力無所不包的國家的干預。僱主變成了“企業的領袖”,僱員則變成了“Gefo1 gschaft”(“下屬”)。這項法律的第二節規定,“企業的領袖在與企業有關的一切問題上為僱員和工人作出決定”。
而且就像在古時候領主該對他的臣民的福利負責一樣,根據這項納粹法律,僱主也得“對他的僱員和工人的福利負責”。反過來,這項法律說,“僱員和工人得對他忠誠”,那就是說,他們得加班加點,賣力工作,不得頂嘴和發牢騷,即使在工資問題上也不得如此。
工資是由勞工陣線所委任的所謂勞工託事來擬定的。實際上,他們按僱主的願望擬定工資,根本沒有規定要在這類問題上哪怕是徵詢一下工人的意見。雖然在1936年以後,因為軍備工業人手不足,有些僱主企圖用提高工資來招引工人,國家的命令仍把工資標準壓著不提高。關於把工資壓得很低這一點,希特勒是十分坦率的。他在當政初期說,“國家社會主義領導的鐵的原則,就是不允許增加計時工資,而只能用完成得多來增加收入”。在一個大多數人的工資至少有一部分是以計件為根據的國家裡,這意味著,如果工人希望得到更多的收入,他們就只有加快速度和延長時間。[264'同美國相比,把生活費用和社會服務方面的差別都算在裡面,德國的工資一向是比較低的。在納粹統治下,又比以前稍微低了一點。德國統計局的數字表明,熟練工人從最蕭條的193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