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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黨裡有少數激進分子試圖控制企業協會,接管百貨商店,建立一種跟墨索里尼企圖建立的相彷彿的勞資協作國家。但是,希特勒很快就把他們趕走,而代之以保守的企業家。希特勒早期在經濟問題方面的導師、要想取消“利息奴役”的怪人戈特弗雷德·弗德爾獲得了一個經濟部次長的職位,但是他的上司,一生靠貸款收息的保險業巨頭卡爾·施密特博士,不給他具體工作做,而在沙赫特繼任經濟部長後,就把弗德爾免職了。

小商人們曾經是黨的主要支持者,期望希特勒總理會給他們,'262' 很大好處,他們很快就發現,他們中的許多人都完蛋了,被迫淪為靠工資為生者。

1937年10月頒佈的法律乾脆解散了一切資本在4 萬元以下的公司,並禁止設立資本不滿20萬元的新公司。這很快就幹掉了全部小企業的1/5。另一方面,甚至在共和國時期就得寵的大卡特爾,得到了納粹黨的進一步加強。

事實上,根據1933年7 月15日的一項法律,成立卡特爾成了強制性的事了。

經濟部受權組織新的強制性卡特爾,或者命令各公司加入現有的卡特爾。

在共和國時期組織起來的多數企業和貿易協會的這種系統,納粹黨依然保持著,雖然根據1934年2 月27日的根本法,它們在簡化的領導原則下重新組織過,而且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各廠商都必須加入為會員。在一個複雜得令人難以相信的結構的頂上,是德國經濟協會,它的領導者是由國家任命的。它控制著7 個全國性經濟團體,23個經濟協會,100 個工商協會和70個手工業協會。在這個迷宮似的組織、經濟部和四年計劃的大量辦公室和機構以及無窮無盡的數以千計的命令和法律中間,即使是最機靈的企業家也常常會弄得暈頭轉向,如果他們要使一家公司的業務能夠開展,他們必須僱請特別律師。為了要打道路子接近那些有權作出決定的負責官員,或者要在政府和貿易協會的無數規則和條例中鑽空子,賄賂貪汙的現象就產生了,為數之大在30年代末期已達到天文學的數字。一個企業家對本作者說,這是“一種經濟上的必需”。

然而,企業家們雖然不能過清靜日子,利潤卻很大。重整軍備的主要受益者重工業的利潤,從興旺年份1926年的2 %增加到最後一個和平年份1938年的6。5 %。即使法律限制紅利不得超過6 %,對公司也沒有什麼妨礙。正好相反。在理論上,按照法律,凡是超過這個比例的數額就得投資在政府公債上——根本沒有想到要沒收,實際上,大多數公司都把朱分配的利潤再度投資在它們自己的企業上,這種未分配的利潤從1932年的1。75億馬克增加到1938年的50億馬克,而這一年在各儲蓄銀行裡的全部存款只有20億馬克,還不及未分配的利潤的一半,這一年以紅利方式經過分配的利潤,總數也只有12億馬克。除了鉅額利潤外,企業家對希特勒使工人們安分守己也感到高興。不再有不合理的工資要求了。實際上,雖然生活費用上漲了25%,工資還減少了一點。尤其是,沒有損失浩大的罷工了,其實,任何罷工都根本沒有了。這種不聽話的表現在第三帝國是verboten(禁止)的。

勞工的農奴狀態

在第三帝國中,德國工人被剝奪了工會、集體談判和罷工權利,變成了一種工業農奴,差不多就像中古時期農民依附於領主一樣依附於他的僱主。

所謂勞工陣線在理論上代替了過去的工會,但是它並不代表工人。按照1934年10月24日創立勞工陣線的法律,勞工陣線是“有智力和體力的創造性德國人的組織”。它吸收的不僅是工薪生活者,還有僱主和專業工作者。它實際上是一個龐大的宣傳組織,而且如某些工人所說的,是一個大騙局。它的目的,正如該法律自己說的,不是保護工人,而是“創立一個由全體德國人組成的真正社會性和生產性的社會。官的任務是務使每一個人都應該能夠??完成最大限度的工作”。勞工陣線不是一個獨立的行政組織,而是像納粹德國除軍隊以外的差不多每個其他團體一樣,是國家社會黨的一個整體部分,或者,如它的領導者萊伊博士那個“說話結結巴巴的醉鬼”(蒂森語)

所說,是“黨的一個工具”。的確,10月24日的法律規定,它的工作人員應當來自黨的隊伍、前納粹黨工會、衝鋒隊和黨衛隊,而他們果真都是這樣的人。

在這以前,1934年1 月20日頒佈以“勞工憲章”著稱的全國勞工管理法,已使工人不得輕舉妄動而把僱主提高到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