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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部分

區別地存在於這個定點之中的,它不是自我的內容,而自我也沒有把自己充實起來。——第二種自我是已經達到了自己的真理性的教化世界的自我,或者說,是一分為二之後重建起來的精神,是絕對自由。在這種自我中,個別性與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統一,趨於分裂;普遍性,雖然繼續是純粹的精神本質、被承認的存在、或普遍的意志和知識,同時卻是自我的物件和內容,是自我的普遍現實。但普遍性並不具有脫離了自我的特定存在的形式;因而它在這種自我中沒有得到具體充實,沒有取得積極內容,沒有成為世界。道德自我意識雖然也讓它的普遍性自由獨立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獨自的自然,可是它同時又堅持將它的普遍性保留於其本身中,當成揚棄了的環節。但是實際上,它這只不過是玩弄了一個將這兩種規定互相替換的顛倒手法。只作為良心,有了它的自身確定性,道德的自我意識這才取得內容以充實以前那種空虛的義務和空虛的權利以及空虛的普遍意志;而且,因為它這種自身確定性同樣是直接的東西,所以它有了自身確定性也就有了特定客觀存在本身。

'1.良心作為義務的現實'

道德自我意識達到了它的這種真理性之後,於是就拋棄或者勿寧說揚其它本身中導致顛倒的那種分裂;也就是說,揚棄自在與自我之間的、作為純粹目的的純粹義務與作為一種跟純粹目的相對立的自然和感性的現實之間的分裂。道德自我意識在這樣返回於自身之後,就成了一種具體的道德精神,它不把純粹義務的意識當成它自己的一種與現實意識相對立的空虛尺度;相反,純粹義務正如那與之相對立的自然一樣也是被揚棄了的環節;具體的道德精神,在一種直接統一性中,是一種自身實現著的道德的本質,而行為,則直接是一種具體的道德的形態。

讓我們假定現在有一件行為,這件行為對於認知著的意識說來是一個物件性的或客觀的現實。認知著的意識,作為良心'或良知',直接具體地認知這件行為,同時這件行為只於認知著的意識認知它時才存在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知識是不同於知識物件的另外一種東西,則知識就是偶然的了;但是對其自身具有確定性的精神,已不復是這樣一種偶然的知識,已不復是由思想自己所產生的、彷彿與現實完全不同的東西,相反,既然自在與自我的分離已經揚棄了,那麼這件行為直接在知識的感性確定性中是個什麼樣子也就是象它自在的那個樣子,它自在地是個什麼樣子也只是它在這種知識中的那個樣子。——這樣一來,行為,作為實現'運動',就是純粹形式的意志;也就是說,行為就是單純的轉化'運動',就是由一種存在著的現實變為一種被實行了的現實、由單純關於物件的知識變為關於意識產物那樣的現實的知識的一種單純轉化運動。正如感性確定性之直接地被接受於、或者說得更確切些,直接轉化為精神的自在那樣,這裡所說的轉化,也是簡單的不經任何中介的,這乃是一種透過純粹概念而不改變內容的過渡,至於內容,那是由認知內容的那個意識的興趣來規定的。——此外,良心並不把行為的各種情境區分為各個不同的義務。良心並不以一種肯定的普遍的媒介自居;假如它以這樣的媒介自居,那麼在它這裡,各種不同的義務就會各自取得一種不可改變的實體性,而這樣則勢將不出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或者是,根本不能有所行為,因為每一件具體行為都包含著一般的對立,每一件道德行為都包含著諸義務的對立,那麼按照行為的規定說來就總有一個方面、一種義務會受到損害;或者是,能夠有所行為,那麼互相對立的諸義務之一就會出現實際遭受損害的情況。良心,真正說來,乃是清除了這些不同道德實體的那種否定的單一或絕對的自我;它是合於義務的一種簡單行為,作為行為,它並不履行這一義務或那一義務,卻在認知和實行具體的正義事情。因此一般說來,良心只在這個時候才是行為,才是道德的行為,才是先前階段的無所行動的道德意識過渡成為的道德行為。——一個行為,其具體形態可以由有區別能力的意識加以分析,區別出不同的特性,在我們此處那就是說,區別出不同的道德關係,而且,這些道德關係既可以各被宣稱為絕對有效準的,(如果它們各是一個義務,那就必然如此)也可以經受比較和稽核。但在良心所發動的簡單的道德行為裡,各種義務都是攪拌在一起的,以致所有這些個別本質都被打亂了,因而在良心的不可動搖的確定性中,義務根本就不發生經受稽核的問題。

同樣,在良心中也不存在上述意識的徘徊動搖的不確定性,那種意識時而把所謂純粹道德安置於自己以外的另一個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