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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部分

因為正如良心之並不受任何義務的規定性的束縛,也不把義務當作自在的存在物那樣,它們也不受良心的拘束。良心給它們設定或提供出來的東西,它們自己知道如何去廢置掉;良心是這樣一種東西,它所表示的只是一個人的自我,而不是它們自己的自我;它們知道它們不僅不受良心的束縛,而且它們必須在它們自己的意識中把它消溶掉,透過判斷和解釋把它化為無有,從而保持它們自己的自我。

但是良心的行為並不僅僅是這種被純粹自我拋棄了的存在規定而已。那應該作為義務而有效準並被承認的東西,其所以能夠成為那樣的東西,完全是由於有了關於它即是義務的信念和知識,由於有了關於它的自我即在實際行動之中的知識。實際行動(dieTat)一旦不再含有這種自我,它也就不再是唯一構成著自己的本質的那種東西了。假如實際行動失掉了這種關於自我的意識,則它的特定存在就將只是一種普通的現實,而在我們看來行為就將彷彿是自我的興趣和慾望的一種實現活動。凡是實際地存在著的東西,其所以現在具有本質性,完全是因為它是被知:它被知道是一種自己表述著自己的個體性;並且這種被知道的東西即是被承認的東西,而作為被承認的東西,即是應該具有實際存在的東西。

自我進入實際或特定存在,成為自我(或主體)自身確信的精神實際存在著,成為為他的、為別人承認的精神;它的直接的行為不是有效準的和現實的東西;並非特定的東西、自在存在著的東西即是被承認的東西,相反,只有那知道其自己的自我本身的才是被承認了的東西。持續存在的元素是普遍的自我意識;行為的效用不是能夠進入這種持續存在元素的東西;在持存元素中行為的效用是保持不住的,不能繼續存在的;只有自我意識,是被承認了的東西,具有現實性。

'2.信念的語言'

在這裡我們於是再一次見到了作為精神的特定存在的語言。語言是為他的、為別人而存在著的自我意識,而這種自我意識是作為自我意識而直接現成存在著的,並且作為這一個自我意識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識。語言是一種能把自己從自己本身分離開來的自我,這種自我,作為純粹的“我=我”,變成為自己的物件,卻又在這種物件性中保持自己為這一個自我,並且直接與別的自我匯合一起成為它們的自我意識;這種自我當別的自我對它有所知覺時,也對自己有所知覺,而這個知覺本身正是變成了自我的那種特定存在。

在這裡,語言所獲得的內容,已不再是教化世界中顛倒著的、顛倒了的、分裂了的那種自我,而是已返回到本身、確信自己、在其自身中確信自己的真理性或確信自己的承認活動、並作為這種知識而被承認了的那種精神。倫理精神的語言是規律和簡單命令以及作為對必然性所揮灑的眼淚的抱怨:與此相反,道德意識還是封閉於它自己的內心深處而沉默無言的,因為在道德意識那裡自我還沒具有特定存在,而勿寧說特定存在與自我才剛剛發生外在的關係。語言只是作為獨立的自我意識與被承認的自我意識之間的中項而出現的,而特定存在著的自我直接就是普遍的、復多的、而且既復多又簡單的被承認的東西。良心的語言所包含的內容,則是知道自己即是本質的那種自我。良心的語言僅只表述這一點,而這種表述乃是行動的真正實現和行為的實際效準。意識表述它的信念;只有在這種信念中行為才是義務;行為之所以算得是義務,又只因為信念得到了表述。因為,普遍的自我意識,跟那僅僅存在著的特定的行為,是獨立無涉的;對於普遍的自我意識而言,這種行為,作為特定存在,是算不得什麼東西的,只有認為這種行為即是義務的那種信念,才算得是有效準的東西;而且這種信念在語言中是現實的。——在這裡,所謂把一項行為實現出來,並不意味著要把這個行為的內容從目的或自為存在的形式中轉變到抽象的現實的形式中去,而是意味著要把這項行為的內容從確定性的形式中轉變到保證的形式中去,確切地說,行為的實現意味著把知道自己的知識或自為存在即是本質的那種自身直接確定性,轉化為對於意識之對義務深信無疑及其自主地認識到義務即是良心的那種深切保證;因此,這種保證就在於保證意識已經深信它自己的信念是本質的東西。

那麼現在可能發生這樣的一些疑問:確實根據對義務的信念而行動的這種保證是真的嗎?實現出來的行為真正是義務嗎?其實這樣的疑問對良心提出來是毫無意義的。——因為,當你提出保證真不真那一個疑問時,你已經假定內心的意圖是與擺在外面的意圖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