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65部分

時,也就在完成著對於普遍的義務。——所以這裡進行的這種對義務的權衡和比較,如果真會出現的話,最後就會演變成為對於一件行為能給普遍物提供多少利益的估量和計算;但是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因為從一方面說,如果這樣,道德就會必然地湮沒於見識的偶然性之中,從另一方面說,良心的本質正在於去除這種計算和權衡,不根據任何這樣的理由而直接其它自己來作出決定。

良心於是就這樣地行動並且這樣地保持自己於自在存在和自為存在的統一之中,保持自己於純粹思維和個體性的統一之中;良心於是就是自身確信的精神,而自身確信的精神本身就包含著它自己的真理性,它的真理性就在它的自身中,就在它的知識中,並且所謂在它的知識中意思就是說在關於義務的知識中。這種精神所以保持自己於關於義務的知識中,正是因為,那在行為中的肯定性的東西,即,義務的內容和形式以及關於義務的知識,都是隸屬於自我、隸屬於它的確定性的;而凡是要想作為一種具有自己的自在存在而出現在自我面前與自我對立的東西,則不作為真實的東西、而只作為一種被揚棄了的東西、只作為一個環節而有效準。因此,有效準的東西並不是普遍的知識一般,而是它的知識、它就情況所取得的知識。自我把它從它的自然的個體性中取來的內容放置到義務亦即普遍的自在存在中去;因為內容是在它自己本身現成存在著的內容;這種內容透過自己存在於其中的普遍媒介而變成自我所履行的義務,並且正是因為這樣,空虛的純粹義務就被設定為一種揚棄了的東西、一種環節;這種內容就是純粹義務的被揚棄了的空虛性,換句話說,就是純粹義務的充實。——但是良心同時又根本不含有任何內容;它超身於任何要想充當規律的特定義務之外;在它的自身確定性的力量中,它擁有可合可分的絕對權力的至高尊嚴。——因此,這種自身規定直接就是絕對符合於義務;義務就是知識本身;不過,這種簡單的自我性(Sel-bstheit)就是自在存在;因為自在存在就是純粹的自身等同;而自身等同則在這種意識之中。

'Ⅱ.良心的普遍性'

這種純粹知識直接是一種為他存在;因為作為純粹的自身等同,它就是直接性,或者說就是存在。但這種存在同時是純粹的普遍性,一切個人的自我性;換句話說,行為是得到了別人承認的,因而是現實的。這種存在是這樣一種元素:良心透過這種元素而直接與一切自我意識立於等同的關係中;並且這種等同關係並不意味著是無自我的規律,而勿寧是良心的自我(或主體)。

'1.信念的無規律性'

但是良心所做出來的這種正義的事情既然同時是一種為他存在,那麼在良心這裡似乎就出現了一種不等同性。良心所實行的義務是一種特定的內容;特定的內容誠然就是意識的自我,從而就是意識關於它自己的知識,就是意識同它自己的等同。但是這種等同,既然已經實現,已經被放置到存在這個普遍媒介中,那麼這種等同就不再是一種知識,就不再是這樣一種既作出區別而又立即揚棄其區別的那種區別活動;而勿寧是,區別是被設定為在存在中持存著的區別,而行為乃是一種特定的行為,它與一切個人自我意識的元素並不等同,因而並不是必然地得到承認。

兩個方面,一方面,行為著的良心,另一方面,承認這種行為是義務的那個普遍意識,都同樣擺脫了這種行動的規定性。

由於這樣擺脫了規定性的緣故,兩者在它們互相關聯的共同媒介中所處的關係,就勿寧是一種完全不等同的關係;因此,那知道行為的意識,對於那行為著的、具有自身確定性的精神就完全沒有確定性,處於無確定性中。自身確信的精神,行動著,把一種規定性建立為存在著的東西;別的意識則把這種存在當作它的真理性,並由此取得對它的確信;它已透過其行動表示出了它所當成義務的那種東西。不過,自身確信的精神並不包含有任何一種特定的義務;它已經越出了這樣的境地,在那個境地中,別的意識以為它是現實的;而且對它說來,存在這一媒介本身,以及作為自在存在物的義務,都只算得是一種暫時的環節。因此它給它們設定起來的,它又重新予以廢置,甚至應該說它已立即廢置了。因為對它說來它的現實性並不是這種設定或建立起來的義務和規定,而是它在絕對自身確定性中所具有的那種義務和規定。

別的意識因而並不知道究竟這個良心在道德上是善的還是惡的,甚至於可以說,它們不僅不能知道這種良心究竟是善是惡,而且它們必須把它也當成是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