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238部分

⑸�丫�橐宥暇��虼朔�繕瞎娑ㄕ庵只橐齬叵滌Φ苯獬�H綣�庵只橐齬叵擋蛔遠�獬���揖鴕�科冉獬�⒏�猿頭!!耙寰�保�鈐緙�凇短坡苫Щ欏飯娑ǎ骸爸罘敢寰�呃脛��フ咄叫桃荒輟!泵鰲⑶迓傻奶蹺囊謊��際恰叭舴敢寰��攵�煥胝擼�嗾勸聳�!備�蕁短坡墒枰欏方饈停�鉤傘耙寰�鋇奶跫�校�1、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3、妻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妻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或夫與妻***5、妻欲害夫。考察這五種情況,都是親屬間互相侵犯的行為,可見“義絕”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為中心,為維護封建倫常觀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設的。其次,這五種情況只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平等相對的,其餘都是課於夫的責任輕於妻的責任,尤其是妻欲害夫為“義絕”,而夫欲害妻則不見律文。顯然“義絕”也是男尊女卑一邊倒。

官府斷離,即官府判令離異,它與“義絕”相似而又不相同。“義絕”是具有“義絕”條件的不需司法衙門判決就應自動離異,不離的法律才加干涉,勒令離異並給予懲罰。而官府斷離,則是司法衙門在處理其他案件時涉及到離婚問題一併斷令離異,它類似現代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這有以下幾種情況:1。逼妻為娼元代法律規定:“諸受財縱妻妾為娼者,??離之。”“諸勒妻妾為娼者,??婦人歸宗。”明律也有相關規定。2。將妻典僱與人元律有“諸受財典僱妻妾者禁”的規定,但沒有作離異的原因提出。明、清律明白規定:受財典僱妻女與人者除加以懲罰外,並勒令離異。3。妻之近親屬被夫**,或妻被夫父**元律規定:“諸**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翁欺奸男婦(不問已成未成),男婦歸宗。”“翁戲男婦,斷離。”看來,元代對婦女的利益多少作了一些保護,在這一點上不能不說比以前的王朝有些進步。

除了以上的主要離婚形式外,還有些其他的離婚條件。(一)違反婚約而離異:1、悔婚唐律規定,如果女子與人有婚約又許他人,並與第二個男子成婚,則判定女方與後夫離婚,而歸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後夫。2、妄冒古代的妄冒有兩種情況:本人妄冒,如幼小詐說長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殘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沒有成婚的,則取消婚約;如果已成婚的,則離異。(二)違反一夫一妻制而離異:我國古代法律只允許有一個正妻,這是為了區別嫡庶,便於嫡長繼承。因此,我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嚴禁一夫二妻制。《法經o雜律》:“夫有二妻則誅。”唐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國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因此,在中國古代如果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則第二次娶妻要以離婚處理。(三)因婚姻違法而離異違法婚姻的離異,可以分為兩種:1、結婚違反禁止性規定而依法要離異或可能造成離異的後果。這種情況又包括兩種:第一,必須離異的;第二,可能離異的,按法律應該離異,但因情況特殊,法律明確指出:“聽不離”,如居喪嫁娶。2、以犯罪手段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搶奪他人的妻女奸佔為妻妾等,如果成婚,則依法離異。結婚是“合兩姓之好”,雙方家長立於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可是一旦結婚後,婦女脫離父宗而加入夫族,便歸夫家所有,可由夫家任意擺佈,母家無權干涉。在“夫有再娶之義,妻無二適之文”的訓條下,夫家可責令丈夫離棄妻子,妻子只能“從一而終”,“嫁狗隨狗,嫁雞隨雞”。古代中國的婦女只能是被拋棄的物件,很本沒有離婚的權利。離婚制度僅僅是棄妻制度。

第二十五回 詐屍驚魂二十五

根據塗師爺的解釋,楊陶氏完全符合“三不去”的理由,而且是三條都符合。所以衙門判處楊大年和韓氏敗訴,楊陶氏勝訴。再根據相關法律,韓氏的婆家正在為韓氏申請貞潔名分,韓氏這麼做不但毀了自己的名聲,也害了她已經去世的丈夫家的聲譽。韓氏在沒有和以前婆家斷絕關係的情況下,已經和楊大年**,這是要不得的事情。韓氏不但不能進楊家的門,而且不能算是楊大年的妻子,更不是楊陶氏為丈夫楊大年張羅的妾室,所以衙門不會保護韓氏的任何權利。因為楊大年的行為相當於停妻再娶,所以罰楊大年強制勞役三個月。韓氏交由婆家自行管理,要是再有不良舉動的話,不但要追究韓氏婆家人的責任,更要把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