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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中國人說來,對當了王八的恐懼、厭惡與不甘,可算別具一格。這種恐懼、厭惡、不甘,流傳下來,已經到了離奇的程度(在這一方面,好像只有義大利人有幾分神似)。在法律上,自己太太與人通姦,“姦夫淫婦”犯的只是告訴乃論的相姦罪,但卻有人在恐懼、厭惡與不甘之餘,卻提出妨害名譽之訴,因為他認為他當了王八,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著亂判的。試看一則臺灣最高法院法官的駁回理由,就可領教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九六三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號

上訴人 鄭祖瑾住高雄市左營成功路二號

被上訴人 毛維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賠償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賠償損害,系以上訴人誘姦其妻毛陳春子,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案,並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均受重大之損害,依民法第一九五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為訴之原因事實(見卷附刑事附帶民訴狀)。卷查刑事確定判決,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條後段相姦罪,判處上訴人罪刑,並未載有上訴人以何種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情事。按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而夫妻之人格各別,妻與人通姦,不能謂其相姦人系侵害夫之名譽。又依原判決記載,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日,《海訊日報》所刊上訴人與毛陳春子通姦之新聞,系由與上訴人同屋居住之聞波告知新聞記者汪宗藩者,並非上訴人釋出該項訊息,是上訴人亦無在(海訊日報》大登新聞,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及精神受損情事。原判徒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妻相好及汙聞披諸報端之事,即令上訴人賠償新臺幣四千元,尚有未合,本件上訴,應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法官顯然相信:使人當王八,尚不算侵害“名譽權”,因為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夫妻之人格,各歸各的,“妻與人通姦,不能謂其相姦人系侵害夫之名譽”。這一判例,顯示了法律比社會觀念進步的一個面,倒是頗為有趣的。

綜合上面的種種討論,我們清楚地看到王八每況愈下的種種方面,最後在法律上,甚至當了王八,也不過乃爾,這對衛道之士說來,真要大發思古之幽情了。因在古代,不但法律上要保護王八,並且保護得連王八都要捱揍,唐朝法律雖然對“姦夫淫婦”判兩年(贖銅四十斤),比起今天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算重,但是它不但“不在自首之例”,並且不是告訴乃論罪,而是鄰居都可以告發的罪。元朝法律規定不告發是“縱奸”,連鄰居都要挨罰的。至於甘願做王八的,更不得了的。元朝明定甘願做王八的,本夫與“姦夫淫婦”各杖八十六下,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可見當王八都要挨狠揍。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至少不要再挨狠揍,這種進步,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結果。行文至此,不禁大笑國民黨亦有德政,至少他們“忘八”之時、“望八”之餘,不再打王八了!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日

王八過敏症

一九六九年四月裡,劉家昌想做導演,籌拍《四男五女》(劉家昌原定名“滑稽人生”、“生老病死”、“四男四女”,我說“四男四女”沒有戲,四男五女才有戲,就改為“四男五女”),但他那時候名氣不夠,別人不相信有大闊老投資他拍片,他就想找個大闊老支援他——假裝支援他,以做噱頭、以昭大信。那時候有自用汽車的人還很少,而我卻是汽車階級,他看中了我,要我開著汽車,做他的製片人,我開出條件,要向他“強銷書刊”——認購《古今圖書整合》一套,以示友好,他同意,並立字據如下:

本人向“OK李”購買《古今圖書整合》一套(一○一本),“錢”新臺幣三0、OOO整子十五日之內二次付清,此據。

劉家昌

一九六九年四月九日

就這樣的,我名列“製片人”頭銜,開車進出片廠,見了女明星就摟,儼然大亨了。殊不知這大亨是冒牌的。

由於和劉家昌拍片,使我和影劇圈內的人混得很熟。劉家昌挖李翰祥的攝影師陳榮樹,使李翰祥頗為不快,由於李翰祥跟我本是熟人,我出面擺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