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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寓禁於管”

在批評瓊瑤的同時,我寫了不少為妓女呼籲的文字,我激烈攻擊國民黨政府的娼妓政策,我說:

以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臺灣省主席嚴家淦為例。他在這天公佈了《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在這個辦法的“總則”第一條中,我覺得基本思路是不差的。第一條說:“臺灣省各縣市為取締娼妓輔助從良,特訂本辦法。”這明明是承認,“取締娼妓”是政府的一個目標,這個目標是符合國際標準的。至於辦法方面,方式是採取緩進的“輔助從良”,這也不能說錯,只是技術問題很困難,大官們的智慧已經無法在技術問題上想出釜底抽薪的好主意,所以大方向儘管朝“取締”的路上走,走了多少,真是天曉得!

在“總則”第三條中,明文規定各縣市“應自本辦法頒佈實施起於二年來”內川全部取締完竣“。這是以二年為期,截止日期是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但是,事實上,從這套辦法公佈到今天,已經足足九年了。九年多的日子已飄然而過,而今日的場面是公私窯子橫行。(《李敖全集)第二冊,《瑞典與廢娼》)

我又說:

從一九五六年《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公佈以來,到底有些什麼成果呢?這是九年後的我們,不得不關心的問題。我們相信執政者的理想是朝“寓廢于禁”、“寓禁於管”的路線上發展的。但是我們忍不住要質問,我們有權利知道九年來的成績在哪裡?

根據我私人的調查,我發現九年來“寓禁於管”的成績非常可疑。即以臺灣最有名的“有傷風化區”北投為例,諾大的北投,在一九六一年的公娼統計,竟是區區一百九十一名!到了一九六四年,數目似乎“減少”了,領有妓女許可證的變成了八十三名。從表面一看,這似乎是好現象,但是當我仔細一研究,卻嚇了我一跳!一九六四年的北投妓女戶,已經增加到近五十家!旅館已經增加到八十家!妓女戶和旅館加起來,平均每家還分不到一名妓女戶!就算妓女全歸妓女戶,旅館“清白”,那麼每家妓女戶還分不到兩名妓女!用兩名妓女養活一個娼寮,養活寮中的老鴇、小鴇、龜公、保鏢、大茶壺,這些腦滿腸肥的一干人等,而還能“大業鴻開”,這似乎是不可能吧?既不可能而又事實俱在,除了私娼猖獗以外,我們還能找出第二種答案嗎?

像這種公娼一二其外、私娼千百其中的現象,又豈限於“偉大”的北投嗎?根據我的調查,全臺灣有的是!隨便舉一個例吧:一九六三年一月四號的晚上,屏東警察局受“良心”和責任驅使,突擊檢查潮州一家叫做“鳳美”的妓女戶,抓到了二十三名妓女。其中只有兩名是有“牌照”的,其他二十一名,不但是道道地地公娼中的私娼,並且全部都不到法定的“接客年齡”!(《李敖全集》第二冊,《廢娼效果知多少?》)

我又說:

按照《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今日臺灣明顯的是在採取公娼制度。在理想方面,這套辦法的基本精神是超出公娼之上的,換句話說:它的目的在用承認公娼辦法來消滅私娼;再從公娼演進到廢娼。

基於這種立法精神,執政者乃有索性承認現實、承認公娼合法性的決定。這種決定,不客氣他說,是為目的不擇手段,是為權宜之計犧牲當局的大信和大原則。從長遠看,這是極不得體的做法;從短視的近功著眼,犧牲大原則而換得的“好處”,如今已證明給我們成效如何刀

在今日世界的潮流下,公娼制席本來早就是一個落伍的制度。國際廢除娼妓協會早在十九世紀的一八七五年就成立了,廢除娼妓的呼聲,已變成近代爭取人權運動的一個主要音響。在國際除娼妓協會中,我們也派過代表,前年九月還在雅典開過會,這都表示了我們否定娼妓制度的明朗趨向。在這種趨向下,我們實在看不出“一面高倡廢娼、一面允許公娼”的做法有什麼高明的依據,我們實在不能相信這種做法有它成功的可能。

《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立法時的偉大目標是:“二年內全部取締完竣”!可是事實上的結果是“九年無成,流鴦滿地”!被當局准許的公娼,反倒成了合法的作好犯科的捕逃茨!管理妓女辦法的巧妙利用,反倒成了假“公”濟“私”掩護黑暗現象的護符!

管理妓女辦法中明明規定“不得誘迫質賣婦女為妓女”,明明規定“不得強迫妓女接客”。可是臺灣三峽地方的一個小養女,在一九六四年三月到十二月短短八個月裡,居然先後被輾轉販賣四次,販賣的地點,都是“合法的”公娼!

又如臺中清樂園妓女戶的一個妓女,被押進來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