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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偷盜牲口的行為處以死刑。此外,他要求任何人發現丟失的牲口,都要將其還回原主。為此,他設立了大規模的失物招領制度,並且隨著帝國的擴充套件而不斷完善。任何人要是撿到丟失的貨物、金錢或牲口,而不把它們交給有關的上級管理者的話,就會被當作是盜賊;按偷竊行為論處。

除對丟失的牲口發生爭論外,草原民眾也經常對野生動物的狩獵權發生爭論。成吉思汗禁止在三月到十月間——動物的繁殖期——打獵,並將這一想法編成法律條文。成吉思汗不僅在夏季保護動物,而且還給它們提供安全的過冬環境,獵人們不得不對他們獵殺所需食物的行為加以節制,有的甚至不再打獵。法律具體規定了打獵的數量,也詳細說明了濫殺的行為,以便不會出現浪費現象。

除認識到性、財產及食物的重要性外,成吉思汗也認識到相互競爭的宗教所具有的破壞性的潛在力。事實上,從佛教到基督教,或從摩尼教到###教,每一種宗教都在草原民眾中擁有自己的信眾,並且幾乎所有的宗教都聲稱自己不僅是真實的,而且也是唯一的。在此類(或許是世界上第一部針對宗教的)法律中,成吉思汗宣告,人人都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儘管他仍然信仰家鄉的神靈,但他並不允許將那些神靈用作為國家的崇拜物件。

為支援各種宗教,成吉思汗對宗教首領及其財產實行免稅,並且免除各種各樣的公共服務。為支援各相關職業,他後來還擴大免稅範圍,對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給予同樣的免稅待遇,這些專業人員包括殯儀事務承辦人、醫生、律師、教師及學者。

成吉思汗制定了許多特定的法律條文,以防止對可汗之位的爭奪。按照法律,可汗無一例外地必須得到忽裡臺的推舉。任何家族成員未經推舉而攫取汗位,都要處以死刑。為防止競爭的候選人互相殘殺,他規定只有透過全體家族成員都參加的忽裡臺,才可對家族成員判處死刑,而不是透過任何個別的成員。這樣做,他是在宣佈自己最初奪權的手段——殺害自己的異母兄長——是不合法的。

成吉思汗所彙編的蒙古法律,規定了群體的責任和群體的罪行。單獨的個人若處在家族之外或不屬於大群體,他就不能合法地存在;因此,家族對保證其成員的正確行為負有責任。一人犯罪會導致眾人受罰。同樣地,一個部落或一個小分隊計程車兵對彼此的行為也負有同樣的責任,因此整個國家,不僅軍政或民政,都要對維護和執行法律負責。作為一個遵紀守法的蒙古人,他必須生活在正當的社會中。

法律的執行和責任的承擔始於最高層,即可汗本人。照此,成吉思汗公佈了對任何個人,甚至是最高統治者都有效的至高無上的法規。透過使統治者服從法律的方式,他取得了其他文明尚未實現的某些東西。不同於很多文明——最獨特的是西歐,在那裡,君主被上帝的意志所支配而又凌駕於法律之上——成吉思汗解釋他的“大札撒”既嚴格適用於統治者,也嚴格適用於任何其他人。然而,他的子孫後代僅在他去世之後的大概五十年的時間裡,能遵守這一規則。

為在總體上管理整個帝國,而且最為明確地是為了記錄法律和管理現今處於他控制之下的廣闊國土,成吉思汗下令採用一種書寫系統。儘管文字早在幾個世紀以前已由穆斯林商人和巡迴傳教士引入草原,但很少有本地的民眾學會,即便是最高度發展的部落,如在塔塔兒、乃蠻及客列亦惕部落中,也沒有人學會;就目前所知,沒有蒙古人學會過書寫。在1204年征服乃蠻的過程中,成吉思汗發現塔陽可汗有一位記錄其宣告,並將這些宣告浮雕在官方印璽上的書記官。這個書記官出身於畏兀兒,畏兀兒人起源於蒙古草原,但在九世紀的時候就已經移居到現在中國西部新疆地區的綠洲之中。畏兀兒語與蒙古語密切相關,並且相對地比較容易改寫為蒙古語。這一書寫源自於古敘利亞語字母,這些字母是由給草原部落帶來基督教的傳教僧侶所使用的。書寫由字母而非文字所構成,但它如同中文一樣,垂直縱排下來,書寫在紙上。

3、可汗之戰(8)

為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成吉思汗任命由他母親所收養的弟弟失吉忽禿忽擔任最高法官的職務,失吉忽禿忽是成吉思汗征服塔塔兒時發現的小男孩——當時戴著金耳環和環形鼻飾,成吉思汗將他交給母親撫養長大。成吉思汗要他負責“懲罰盜賊和糾正詐偽事件”,同時要將他的各種判決寫在“青冊”書的白紙上,“青冊”的顏色正是“長生天”的神聖顏色。在成吉思汗的行政管理中,書寫和記錄法律之間的密切關聯性,大概解釋了蒙古人為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