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人之間,還在他們的精神世界中,打上了一種宗教聖約的烙印。
大多數領導人,不管是國王還是總統,都是從某類國家的內部制度中崛起的。他們的成就通常包括對那些制度和庇護他們的國家的改變或復興。然而,成吉思汗是在全新的基礎上,開始有意識地建立國家和建立所有必需的制度的,這一全新的基礎,部分是他借自以前的部落,而部分是由他自己所創造。對於這樣一個單一民族國家的生存而言,並且對於以軍隊起家奪權的成吉思汗來說,他必須建立起強大的制度;他必須要讓國家變得更加強大,而且更加地中央集權化。在成吉思汗的領導下,牧牛者、牧羊人及放牧駱駝的人都被提升為將軍,馳騁在由成千上萬勇士所組成的軍隊的最前方。每位年齡在十七到七十歲之間的健康男性,都是軍隊的活躍成員。正如他在第一次被推舉為部落可汗時所做的那樣,他任命最忠誠的部下為千戶首領,而他那資格最老的追隨者,例如博爾術,則負責掌管萬戶。基於他們的功績和他們在戰場上或戰場下所顯示出的對他的忠誠,成吉思汗獎賞了那些來自黑骨頭世系的人,並給予他們最高的地位。相較於他授予忠誠的朋友以萬戶而言,成吉思汗分配給他自己家族成員所控制的軍隊人數則比較少——他的母親、最小的弟弟及兩個小兒子窩闊臺和拖雷,每人只分配到五千人。即便他最大的兩個兒子也並沒有得到足額的萬戶,朮赤只有九千,而察合臺則只有八千。成吉思汗任命自己最信任的朋友監視幾個家族成員的行政,尤其是對他的母親、最小的弟弟和察合臺。他透過宣告察合臺是“一個頑固而又心胸狹窄之人”的方式,來解釋說這樣的監視是必需的。他提醒諫言者們要“從早到晚都要呆在他身旁提出忠告。”
為了在這個巨大而又正逐漸成為一個國家、而又人種各異的部落之內維護和平,他迅速地公佈了新的法令,抑制部落世仇和戰爭的傳統因素。成吉思汗的“大札撒” ,不同於歷史上其他立法者的法令。他並沒有將法律建立在上帝啟示的基礎之上,也沒有將法律建立在任何源自古代定居文明法典的基礎之上。他從遊牧部落維持了數個世紀的習慣和傳統方面來加以強化;然而,當老慣例妨礙了新社會的機能時,他就會迅速地廢除掉它們。只要不與“大札撒”——對所有人發揮作用的最高法和普遍法——產生衝突,他還允許一些群體在他們自己的地域內實行傳統的法律。
然而,“大札撒”並不代表單一的法律彙編,甚至也說不上是一部正在形成中的主要法律著作,成吉思汗要在其人生的最後二十年中來繼續完善它。成吉思汗的法律並未深入探究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相反,他是用這一法律來管制最棘手的方面。只要有男人劫奪女人的事情發生,草原上就會有世仇。據說成吉思汗的首部新法律是禁止劫奪婦女的,這幾乎無疑是對妻子孛兒帖曾遭劫奪的一種反應。由此種劫奪而引發衝突的永續性潛在力,仍然困擾著成吉思汗。在他自己的家族內,長子的親生父親是他,還是孛兒帖的劫奪者呢?這種不確定性在困擾著他,而且這種不確定性還在成吉思汗漸漸老去的時候,越來越多地引發了更加嚴重的問題。
在用法律來結束劫奪的同時,他禁止誘拐和奴役任何蒙古人。從自己被泰亦赤兀惕人所俘獲和奴役的經驗中,他嘗過被誘拐和被當作奴隸而強迫勞動所帶來的個人身體的痛苦,而且他也認識到,整個社會結構的慣例是多麼地有害,草原部落中引發的仇恨和暴力是多麼地強烈。
3、可汗之戰(7)
成吉思汗試圖在他的各級部眾中祛除內部糾紛的所有根源。基於自身的經驗,即對圍繞孩子正統性問題而產生的分裂,他宣佈所有的孩子,無論是由妻所生還是由妾所生,都具有正統性。由於對妻子價值(似乎她們是隻駱駝一樣)的爭論,會在他的部眾中間激起不斷的糾紛,他禁止將婦女的販賣帶入到婚姻之中。因為同樣的理由,他宣佈通姦行為是不合法的,蒙古人對這一行為的界定不同於大多數人。通姦行為並不包括婦女與她丈夫近親之間的性關係,也不包括丈夫與女僕或與家族內其他人的妻子發生關係的行為。與成吉思汗的法律宣告相一致的是,氈帳內的事情應在氈帳內解決,而草原上的事情則應在草原上解決,通姦行為適用於不同家族已婚人之間的性關係。只要它不會在家族間引起公眾的衝突,就並不會被視為犯罪。
偷竊牲畜的行為通常總被認為是違法的,但這一行為在草原的搶劫文化中是很普遍的事情,而且它也被視為是仇恨與不和的緣由。大概是記得八頭牲畜被盜而給他的家族造成的巨大傷害,成吉思汗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