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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9部分

印度戰爭之後,受軍事改革影響,即戰術空運全部由陸航負責(空軍撤消了戰術運輸機群,集中精力搞替代所有Y…14與Y…15,並且提到Y…16早期型號的通用運輸機),陸航找到了主要發展分向,即全力提高戰術空運能力,透過發展通用平臺,研製替代DW…26B的低空攻擊機。

事實上,陸航也不可能同時研製兩種戰術平臺。

說直接點,就算陸航有錢,這樣的計劃也不會得到批准。

暫且不說國防部會不會批准兩種戰術空中平臺,在陸軍全家都吃不飽的情況下,陸航到處顯富,肯定不會有好結果。

針對這一情況,陸航採取了“曲線救國”的發展方針。

在2036年初,陸航就提出了“通用型戰術空中平臺”的研製專案,並且得到了裝備辦公室的首肯,得到了啟動資金(因為陸航在印度戰爭中的優越表現,加上吞併了空軍的戰術運輸機群,所以陸航獲得了獨立預算權)。到2037年底,也就是開始制訂2038財年度國防預算的時候,陸航的研製計劃受到影響。按照新上任的國防部長提出的要求,在DZ…25C並沒有落伍的情況下,陸航不應該花幾百億研製一種全新的空中平臺,應該儘量挖掘現有裝備的潛力。萬牽的是,陸航早就做好了準備,將申請到的研製經費的大部分用在了DZ…25C平臺的改進工作上。

事實上,陸航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研製全新的空中平臺。

申報研製專案的時候,陸航的想法就是改進DZ…25C,啟動全新研製計劃,主要目的是完成技術積累,為今後開發更好的空中平臺打下基礎。

從實際情況來看,DZ…25C完全能夠滿足未來作戰需求。

陸航沒有急著提出DZ…25C的改進計劃,主要是陸軍沒有急著提出未來主戰平臺的研製計劃,而陸航是為陸軍服務的,陸航的戰術空運平臺與裝甲部隊的主戰裝備的相關資料必須高度吻合,比如主戰坦克的標準戰鬥質量為30噸,那麼陸航戰術運輸機的標準空運能力就應該以此為標準(一般是會放大10%到20%,即在設計的時候要求33噸到36噸的標準空運能力)。

雖然按照一般的做法,或者說西方國家的做法,因為空運平臺的研製成本與研製週期都超過了地面主戰平臺,所以應該按照針對未來戰爭的設想,首先確定運輸機的主要效能指標(空運能力、貨艙尺寸、續航能力等),再由運輸機效能指標來確定地面主戰平臺的技術指標。但是這套研製方式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即地面主戰平臺的戰術效能往往會因為過於遷就戰略效能而受到影響,導致難以完成作戰任務。拿美國陸軍的“斯特瑞克”輪式裝甲車來說,就是因為需要用C…130運輸機空運,導致其基本重量必須控制在20噸左右,使其防護能力大受影響,只能在低強度的地面戰鬥中發揮作用,在高強度的戰鬥、特別是在裝甲對抗戰中幾乎沒有生存能力。

針對這一請情況,共和國陸軍採用了倒置的研製方式,即首先研製地面主戰平臺,再由地面主戰平臺的技術指標(主要是戰鬥重量與外形尺寸)來研製空運平臺,從而最大限度的確保的面主戰平臺的作戰效能。

正是如此,直到DZ…31C與DB…30D的技術指標出臺,陸航才開始改進DZ…25C。

事實上,DZ…25C的改進專案,也就是後來的DZ…25E並不複雜(DZ…25D是在C型基礎上針對出口的改進型號,主要就是取消了一些共和國陸軍才有的裝備,並且按照客戶的要求增加某些次要裝置)。原因很簡單,DZ…31C與DB…30D的主要技術指標與初始型號基本上沒有差別,即便不對DZ…25C做改進,也能進行空運。當然,在資金比較充裕的情況下,加上陸航的DZ…25C機群在印度戰爭期間過度使用,導致機體結構嚴重勞損,而進行延壽改進的費用不比採購一架全新飛機的費用低多少,所以在需要更換運輸機群的時候,陸航有足夠的理由對DZ…25C進行改進,購買一種更加出色的運輸機。

確定改進指標的時候,陸航就明確提出,新的運輸機要在不做任何準備的情況下,空運DZ…31C或者DB…30D(前者更重,而後者的尺寸更大),並且在不做停留、空載返航的情況下完成2500千米的空運任務(相當於在保留15分鐘的續航時間的基礎上,滿載續航力要達到4000千米),並且在24小時之內執行4次空運任務。雖然陸航沒有提出更加具體的效能指標,比如巡航速度、飛行高度、是否採用模組化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