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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這裡,儀式說實際上是講禁忌來源於一種“社會的規定性”。禁忌即是一種“社會契約的胚胎”(參見傑文斯《宗教史引論》)。

如果從“社會的規定性”這一意義上來講,儀式並不簡單地只指祭祀的或者某種巫術的、宗教的儀式,像社會分工這樣一類社會契約性質的禁忌也可以說是被某種儀式規定下來的。比如法國沙利。安什林所指出的“勞動分工和婦女之從狩獵中被排除出來,建立了對於食物的禁令的基礎”(《宗教的起源》)。

儀式說從社會學的角度對禁忌的由來作出了說明。儀式的規定往往會帶有某種隨意性,有時候,社群首領(酋長)或者神權的代表人物(巫師)可以“有權宣佈任何事物為禁忌”(參見弗雷澤《金枝》)。然而一旦禁忌形成之後,就具有了“不可抗拒的約束力量”。人們出於社會化的需要,往往並不去認真考察它的合理性,而只是絕對的服從。並且它還將依靠社會的、宗教的、宗法的權威意識以強制的方式傳承下去。這一類禁忌的根據由於最初的規定是無理的,所以後世也終歸是難以捉摸的。

教訓說

教訓是從失敗或錯誤中取得的認識。這種認識的過程是一種因果關係的推導過程。由於早期人類的愚昧和科學的不發達,這種推導往往造成偏差,從而形成人們對某種“偶然因素”的共同的誤解。這種“共同的誤解”而得出來的“教訓”,也是形成禁忌的一個緣由的。

朱天順在《原始宗教》中說:“原始宗教所以會產生上述種種限制人們向自然界鬥爭的禁忌和麻煩的儀式,正是來源於人們在向自然界鬥爭時所遭到的失敗和損失……人們在一次或幾次失敗和損失中失去信心,把不敢積極地再去向自然界鬥爭的心理神秘化,或在彷徨中把檢討到的一個偶然的因素誇大和絕對化,結果就成了限制人們行動的戒律和儀式。”

秋浦在“論禁忌”(《思想戰線》1987年第一期)一文中也說道:“不管是早先的禁忌也好,後來的禁忌也好,其產生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把一些偶然的因素,誤以為是普遍適用的內在規律,一人傳開,說得有聲有色,眾人跟隨,也就信以為真了,自此逐步形成的共同的禁忌。”文中還列舉了苗族某金氏因房頂上的瓜砸死了孩子而世代禁忌種瓜和其陳氏因牛誤吃麻線致死而從此禁忌種麻的兩個例子。其實,這兩個例子中遭到禁忌的事,“種瓜”和“餵牛”,與那偶然的因素,“瓜砸死了孩子”,“吃麻線死了牛”,還是有那麼一點內在的聯絡的,只不過不該當作一般的規律去對待它。還有一些禁忌,其中的推斷就更加荒唐,更加無理了。比如張紫晨在《中國民俗與民俗學》一書中所指出的,《山海經》中“描繪一些事物不可見,見之則有惡果。既有惡果,必成禁忌……”這種“視禁”,以及民間許多語言禁忌、行為禁忌實際上和判斷違禁犯忌之後將會發生的惡果之間,根本不存在任何內在的必然的聯絡,它們純粹是一種“神秘的心理”反映,是一種“邏輯的混亂”。其最初形成的時候,或許有過“偶然的巧合”,但它們根本沒有任何科學的根據。如果是有科學根據的因果推斷,那種教訓的記取,就應當是“經驗的”、“技術的”而不是“禁忌的”了。

教訓說,是從認識論方面對禁忌由來的一種追溯。它指出,禁忌的產生反映了人們認識活動中的某種偏差,但在人們的認識發展中卻又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過程。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帶有一定的“實踐的”意義、“經驗的”意義,但其“教訓”的總結和記取是不著邊際的,因為它的思維方式是原始的、巫術的、非科學的。因而它最容易落入迷信的窠臼。在客觀效果上,這一類禁忌往往成為某種“多餘的,或者過火的防範”。

小結

以上所談到的禁忌由來的四個方面,是從不同學科、不同角度對禁忌來源(成因)的追溯和認識。這種追溯和認識當然是從它們各自學科研究的需要出發的,因而往往既帶有它們各自學科理論認識方面的優長和特色,又會有某種不足和偏頗的現象存在。比如,每一方面的認識都很難兼顧其它方面的認識,因而顯得不那麼充分和全面。還有一些認識是帶有時代的或者禁忌目類方面的侷限的。而如果從這四個方面,亦即從信仰的、心理的、社會的、認識的方面來共同追溯禁忌的由來,那就是比較全面、比較充分的了。因而,這四個方面的認識都是有價值的、意義的,在我們進一步研究禁忌現象時,它們是可以互為補充、互相參照的。

第一部分

第3節 禁忌的特徵

“危險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