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教育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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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學校資產
=第五十五條 ;; ;【資產保護】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學校對侵佔校舍、場地、設施等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應積極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學校土地屬於國家劃撥,只能用於教育教學,不得挪作他用。
對學校財物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六條 ;; ;【資產管理與使用】 ;;學校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建立賬目,落實專人管理,定期清點,及時做好變更、增減手續。
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有計劃地進行學校基本建設和維護修繕工作,並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加強對體育館、科學館、圖書館、實驗室、勞技室、計算機房等專業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教學設施、儀器裝置、體育器材、圖書音像資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裝置設施的閒置和浪費。
第五十七條 ;; ;【資產安全】 ;;學校如遇因政府規劃調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遷址、合併、分立或終止時,應當及時制訂保護學校資產安全的方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