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由單位發放變為按月由財政打卡發放。
。。。
 ;。。。 ; ; 第六十一章美好歲月之取締私校【五、】
第六章 ;; ;教職工
第四十五條 ; ;;【人事制度】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公開招聘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依法實行學校用人制度。
學校根據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崗位數和崗位任職條件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相關規定聘用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六條 ;; ;【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六)使用學校設施裝置、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說明:教師專有權利包括:教育教學權、學術自由權、指導評價權、報酬待遇權、民主管理權、權益救濟權、工作條件權、進修培訓權等。)
第四十七條 ;; ;【教師義務】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學校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弘揚愛心與責任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踐行以生為本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教師專有義務包括:遵紀守法與廉潔從教義務、遵守聘約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保障學生合法權益義務、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等,“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其他法規規定的權利,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其他法規規定的義務”,自覺抵制有償家教”。)
第四十八條 ;; ;【職工權利義務】其他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學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 ;;【教師培訓】學校制定教師專業發展、師訓計劃,鼓勵和支援教師參與學術研究、考察交流和進修培訓,促進教師專業成長。
第五十條 ;; ;【教職工待遇】學校保證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幫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五十一條 ;; ;【班主任】學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選配、聘任、培訓、考核、評優等制度,切實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提升敬業精神、教育理念和業務能力。
教師應當遵照《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享受相應待遇與權利。
第五十二條 ;; ;【教師考核】學校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每年對教職工的職業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轉崗、解聘、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等的依據。
學校將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第五十三條 ;; ;【教師獎懲】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方面表現優異、業績突出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