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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受制於這種規律的人類,並不是生活在規律與心的那種令人快樂的統一性裡的;人類的生活,如果說不是殘酷的分裂和痛苦,至少是於服從規律時缺乏對它自身的享受,於逾越規律時缺乏對它自己的高貴性的意識。由於這種強有力的、神的和人的規律是與心分離開來的,它就被心認為是一個假象,而這個假象被認為應該喪失其還與它聯絡在一起的東西,即應該喪失其力量與現實性。人和神的規律誠然可以在它的內容上偶然地與心的規律互相一致,從而可能被心的規律所贊同或默許,但對於心來說,本質不在於單純的規律性本身,而在於它在服從規律性中取得關於它自身的意識,在於它在服從規律性中使自己獲得滿足。但是如果普遍的必然性的內容與心不相一致,則普遍的必然性,就它的內容來說,自身就什麼也不是,而必須讓路給心的規律。

'Ⅱ.將心置入於現實'

個體於是就實施它的心的規律;心的規律變成了普遍的秩序,而快樂變成了一個自在自為地合乎規律的現實。但在這個實現過程裡,規律事實上已經脫離了心,它直接變成了應該予以揚棄的關係。心的規律恰恰由於它自己的實現而不再是一個心的規律,因為它在這個實現過程裡獲得了存在的形式,變成了普遍的勢力,對於存在的形式或普遍的勢力來說,這個'特定的'心就漠不相干了。

這樣,個體正因為是它建立了它自己的秩序,發現它自己的秩序不再是屬於它的了。

透過它的規律的實現,個體因而不是建立了它的規律(因為這個實現就其自身來看可以說是屬於個體的,但對於個體來說卻是一個外來的),而僅僅是把它自身捲入於現實的秩序裡去;而且它被捲入了進去的這個現實的秩序是一個對它既陌生又有敵意的高壓勢力。——個體透過它自己的行為把自己放進存在著的現實的普遍原素裡去,或者更可以說,它把自己當作了存在著的現實的普遍原素;它的行為,即使按照它自己所賦予的意義來說,也應該具有一種普遍的秩序的價值。但是這樣,個體就離開了它自己,繼續自為地發展成普遍性,並從自身中清除了個別性;個體是隻願意在它的直接的自為存在的形式下去認識普遍性的,因此,它在這個自由的普遍性裡就認識不出它自己來,雖然它同時就屬於這個自由的普遍性,因為,事實上這個自由的普遍性就是個體的行動。個體的這種行動於是有了顛倒了的含義:一方面它與普遍的秩序相矛盾,因為個體的行為應該是個體的個別的心的行為,而不是自由的普遍的現實;但同時個體又事實上承認了普遍的現實,因為所謂行動,意思就是要把它的本質變為自由的現實,也就是說,要承認現實就是它的本質。

個體已經透過它的行動的概念詳細規定出,它如何使自己隸屬於現實的普遍性,而現實普遍性又如何與它相反對。它的行為,作為現實,是屬於普遍的;但行為的內容卻是它自己的個體性,而個體性由於是個別的,就想保持自身而與普遍性相對立。不過,這裡所談的並不是建立某一個特定的規律問題,而問題是,個別的心與普遍性直接統一這一思想已經提高成了應該遵守的規律,而按照個別與普遍統一這一思想,每個心就必然在普遍規律裡認識到它自己。但是這個心,在它的行為裡建立其它的現實,使它的行為表示著它的自為存在或快樂,它只是某一特定的個體的心。它的行為只是被它直接看成或當作普遍的東西,這就是說,它本來是一種特殊的東西,僅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而已:它的特殊的內容,作為特殊的內容,只是被它當作了普遍性的東西。因此,別的個體在這個內容裡找不到它們自己的心的規律,所找到的,毋寧只是一個別人的心的規律;而且,正是按照每一個體都應該在普遍規律裡找到它自己的心這一普遍規律,別的個體現在轉而反對這個個體所建立起來的現實,就象這個個體反對它們的現實那樣。個體當初只發現僵硬的規律是可厭惡的,同樣,它現在發現別的人們的心本身是與它的高尚意圖相反,是可厭惡的。

因為這種意識首先只認識在直接的普遍性形式下的普遍性,只認識在心的必然性形式下的必然性,它就根本不懂實現性和有效性的性質;它根本不知道,有效的實現,作為存在物,真正講來,乃是自身普遍的東西;它根本不知道,意識的個別性本來為了能夠作為這一特定的直接的個別性而存在,將自己委託給實現,竟反而在這個自身普遍的東西里把自己毀滅掉了;它因而並未達到它的這種存在,而毋寧是在存在裡完成了它自身的異化。不過,意識在其中認識不出它自己來的那種現實,並不是死的必然性,而是透過普遍的個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