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概念的區分,也決定了兩者的關係:*與法治彼此分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緊密聯絡。
從*政治制度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的位階關係來看,*與法治有三種主要關係:一是上下位階中的決定關係,二是並列位階中的互動關係,三是下上位階中的從屬關係。
*政治制度體系與法律(制度)體系彼此間的位階關係,首先是構成一種“之”字形的上下位階中的決定關係。在*與法治的關係鏈中,上位者產生並決定下位者,下位者產生於並從屬於上位者。例如,它們的上下關係是國體和政體產生(決定)憲法——憲法產生(決定)立法(權)制度、行政(權)制度、司法(權)制度、法律監督(權)制度等國家政治(權力)制度——立法(權)制度產生(決定)法律,行政(權)制度產生(決定)法規和政府規章,司法(權)制度、法律監督(權)制度產生(決定)司法解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司法解釋產生(決定)各種各種具體制度。從我國新*主義革命的過程來看,人民*革命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因為“*運動推翻了專制君主;建立了憲法;建立了選舉體制;透過了限制國家權力、保證人民權力的法律……透過改革土地所有權、改變繼承法、對富人徵稅、建立福利體制而力圖重新分配財產,要給出所有相應的制度”。但是,在憲法制定以後,我們似乎不宜籠統地、簡單地說“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和前提,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的保障”,因為憲法確認併產生了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內的一系列*政治制度,確立了一系列憲法原則,憲法成了社會主義*與法治的基石,*與法治的關係走上了社會主義憲政的軌道,成為“憲法決定*”的模式。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9)
其次是構成一種並列位階中的互動關係。“*與法治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國家走上社會主義憲政軌道、實行法治和依法治國的條件下,*與法治的“之”字形關係發生了轉變,變為以憲法為基礎和中心的*政治體系和法治體系,法治與*並駕齊驅,與*形成一種並列互動的位階關係。例如,憲法規定了國家的國體、政體、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等內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確認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憲法上獲得了合憲性的直接依據;另一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這就在社會主義憲政框架下構成了國家政體*與法治憲政的互動關係。
最後是構成一種倒“之”字形的下上位階中的從屬關係。在這種位階關係鏈中,下位者由上位者產生,受上位者支配,從屬於上位者,與“之”字形的上下位階關係相比,這裡形成的是一種倒“之”字形的下上位階關係。在*與法治的下上位階關係中,“社會主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和前提,社會主義法治是社會主義*的保障”的說法依然難以成立。例如,在選舉法、選舉制度和選舉行為的具體下上位階關係中,選舉制度來自於選舉法,選舉法是選舉制度產生的前提和依據,選舉行為則依據選舉法規定的選舉制度做出。選舉法是選舉制度的保障,選舉法和選舉制度則是選舉行為的依據和保障。
由上可見,社會主義*與法治是存在位階關係的,在某個具體特定的上下位階關係中,社會主義*可以決定和保障法治,而在另一個具體特定的上下位階關係中,社會主義法治也可以決定和保障*。在兩者的並列位階關係中,兩者相互決定,相輔相成,相互作用。
(二)中國共產黨作為革命黨和作為執政黨與*法治的關係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指出,中國共產黨已經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全國政權奮鬥的黨,成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並長期執政的黨;已經從受到外部封鎖和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成為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從總體上來看,在新*主義革命時期,作為革命黨的中國共產黨,一方面被國民黨反動政權的法制所否定,被其法律宣佈為非法政黨,要從政治上、軍事上甚至共產黨人的肉體上予以剷除剿滅,因此在國民黨法西斯專政的體制下,絕沒有共產黨的*、權力和權利可言;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為了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國,實現爭得人民*的革命目標,必須用軍事和政治等革命專政力量,徹底打垮國民黨武裝力量,砸爛其國家機器,廢除其“偽法統”。在列寧看來,專政是“直接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