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的結果,因此*常常與效率形成一對矛盾。在有些情況下,發揚*越多,其效率就越低,成本就越高,於是犧牲效率、付出更多的成本就成為實行*必要的代價。*集中制、行政首長負責制、簡易程式、時效制度等的設計和安排,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與效率統一起來,實現*與效率的雙贏。
社會主義法治與*的關係
一般認為,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律的統治。但法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法治意味著一切人都應當服從法律,接受法律的統治。從狹義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應受法律的統治,遵從法律。本文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使用和解釋,超出了拉茲的“廣義法治”的範疇,基本上把“社會主義法治”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相等同,它主要包括6個基本原則:人*權原則、憲法法律至上原則、尊重保障*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公正司法原則、監督制約公權力原則。
法治與*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衝突關係、互動關係、主從關係,抑或兩者沒有什麼必然聯絡?在西方學者中,有些人認為法治(憲法)與*是衝突關係,也有人認為並非如此。美國憲法學者孫斯坦提出:“跟那些認為憲法與*之間一直存在衝突的人不同,我堅持認為兩者之間並不一定存在衝突。一部憲法是否跟*相沖突,主要取決於我們擁有的憲法以及追求的*的性質。”英國學者蘇珊?馬克斯在論述低度*理論時把法治納入了*政治的範疇,認為“*政治的特徵”是定期選舉、多黨制、法治和公民權利,“*等同於舉行多黨選舉、保護公民權利和建立法治”。約瑟夫?夏辛(Josef Thesing)也認為,“法治是支撐*國家的原理之一”,“法律思想是設計*政治體制的原則之一”,“*需要社會市場經濟、社會公正以及法治”。美國學者達爾在《論*》中,更強調基礎性條件對於*的決定作用。他指出,一些國家,如果它擁有有利的基礎性條件,那麼,似乎無論採用什麼憲法,都可能實現*的穩定;而如果它擁有的是極為不利的基礎性條件,則任何憲法都救不了*。從人*權原則來看,人民之所以需要*,是因為“人們必須參與法治之下的政府決策”。“對‘教條主義*派’來說……多數的意志不僅決定什麼是法律,而且決定什麼是好法律’。這種對*的‘迷信’導致了這樣錯誤的觀念:‘只要相信權力是透過*程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專橫的。’”事實上,*必須受制於法治。因為,“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一樣,是一個個人自由和積極性的問題,因而多數統治必須由法治加以限制。只有在這種條件下,多數原則才能明智地、公正地發揮作用”。
當代中國語境下的民主與法治(8)
在*主義*理論看來,資產階級的*與法治包含若干深層次的內在矛盾:理論上標榜代表社會普遍利益與實踐上保護資本特殊利益的矛盾,政治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與社會經濟事實上的不平等的矛盾,國家政權形式上的權力分立與實際上國家政權仍然凌駕於社會之上的矛盾,因此,資產階級法治與其*之間,存在著不可調和的內在矛盾和衝突。社會主義法治與*已從國體和政體、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上消除了兩者矛盾衝突的根源,社會主義法治與*之間,雖然需要不斷調適、不斷磨合,但兩者在本質上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
(一)社會主義法治與*的基本關係分析
以*的制度、權力和權利形態為主線,從不同層次和角度來理解社會主義*與法治的關係,可以進一步深化對於兩者關係的認識。從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的層次和角度看,社會主義*與法治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即*法治的整體。在這個統一體中,法治是*的程式化、規範化、法律化形態,*是法治的制度化、權力化、權利化形態,兩者合併起來成為“國家形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形態”或“社會主義憲政形態”,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從這個意義上講,*概念中已經包含了法治,法治概念中也已蘊含了*。我們在使用“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主義*法治”這些概念時,所表達的實質內容是一樣的,只是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
從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憲政)下位概念的層次和角度看,我們可以把社會主義*法治拆分成兩個概念,可以從政治學的範疇把*表達為主要由國家制度、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構成的政治哲學概念,從法學的範疇把法治表達為主要由法律制度(規範)、法定權力和法律權利構成的法哲學概念。政治與法律的區別,政治學與法學的分野,決定了*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