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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部分

自別行。至《舊唐書·經籍志》所載《膏肓》、《廢疾》二書,卷數並同,特《墨守》作二卷為稍異。其下並注“鄭玄箴”、“鄭玄發”、“鄭玄釋”

云云,則已與休書合而為一。迨於宋世,漸以散佚。惟《崇文總目》有《左氏膏肓》九卷。而陳振孫所見本復闕宣、定、哀三公。振孫謂其錯誤不可讀,疑為後人所錄,已非《隋、唐志》之舊。其後漢學益微,即振孫所云不全之《左氏膏肓》,亦遂不可復見矣。此本凡《箴膏肓》二十餘條、《起廢疾》四十餘條、《發墨守》四條,並從諸書所引掇拾成編,不知出自誰氏。或題為“宋王應麟輯”,亦別無顯據。殆因應麟嘗輯鄭氏《周易注》、《齊魯韓三家詩考》,而以類推之歟?然《玉海》之末,不附此書,不應其孫不見,而後來反有傳本也。今以諸書校勘,惟《詩·大明篇疏》所引“宋襄公戰泓”一條尚未收入,其餘並已蒐採無遺。雖不出自應麟手,要亦究心古義者之所為矣。謹為掇拾補綴,著之於錄。雖視原書不及什之一二,而排比薈萃,略存梗概。為鄭氏之學者,或亦有所考焉。

△《春秋釋例》·十五卷(永樂大典本)

晉杜預撰。預事蹟詳《晉書》本傳。是書以《經》之條貫必出於《傳》,《傳》之義例歸總於“凡”。《左傳》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皆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仲尼因而修之,以成一經之通體。諸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皆所以起新舊,發大義,謂之變例。亦有舊史所不書,適合仲尼之意者,仲尼即以為義,非互相比較,則褒貶不明,故別集諸例及地名、譜第、歷數相與為部。先列《經》、《傳》數條,以包通其餘,而《傳》所述之“凡”系焉。更以己意申之,名曰《釋例》。

地名本之《泰始郡國圖》,《世族譜》本之劉向《世本》與《集解》。一經一緯,相為表裡。《晉書》稱預自平吳後,從容無事,乃著《集解》。又參考眾家譜第,謂之《釋例》。又作《盟會圖》、《春秋長曆》,備成一家之學,比老乃成。今考《土地名篇》,稱孫氏僣號於吳,故江表所記特略。則其屬稿實在平吳以前,故所列多兩漢、三國之郡縣,與晉時不盡合。至《盟會圖》、《長曆》則皆書中之一篇,非別為一書。觀預所作《集解序》,可見史所言者未詳。《晉書》又稱,當時論者謂預文義質直,世人未之重,惟秘書監摯虞賞之。考嵇含《南方草木狀》,稱晉武帝賜杜預蜜香紙萬番,寫《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則當時固重其書。

史所言者,亦未盡確也。其書自《隋書·經籍志》而後,並著於錄,均止十五卷。

惟元吳萊作《後序》,雲四十卷。豈元時所行之本,卷次獨分析乎?自明以來,是書久佚。惟《永樂大典》中尚存三十篇,並有唐劉蕡原《序》。其六篇有《釋例》而無《經》、《傳》,餘亦多有脫文。謹隨篇掇拾,取孔穎達《正義》及諸書所引《釋例》之文補之。校其訛謬,釐為二十七篇。仍分十五卷,以還其舊。

吳萊《後序》亦並附焉。按預《集解序》雲:“《釋例》凡四十部。”《崇文總目》雲:“凡五十三例。”而孔穎達《正義》則雲:“《釋例》事同則為部,小異則附出,孤《經》不及例者聚於終篇。四十部次第,從隱即位為首,先有其事則先次之。世族、土地,事既非例,故退之終篇之前。是《土地名》起於宋衛遇於垂,《世族譜》起於無駭卒。無駭卒在遇垂之後,故地名在世族前。”今是書原目不可考,故因孔氏所述之大旨,推而廣之,取其事之見《經》先後為序。

《長曆》一篇則次之《土地名》、《世族譜》後,以《集解》序述歷數在地名、譜第後也。《土地名篇》釋例雲:“據今天下郡國縣邑之名、山川道塗之實,爰及四表,皆圖而備之。然後以《春秋》諸國邑盟會地名附列之,名曰《古今書》。

《春秋盟會圖》別集《疏》一卷附之。釋例所畫圖,本依官司空圖,據泰始之初郡國為正。孫氏初平,江表十四郡皆貢圖籍。荊、揚、徐三州皆改從今為正,不復依用司空圖。”則是書應有圖,而今已佚。又有《附盟會圖疏》,臚載郡縣,皆是元魏、隋唐建置地名,非晉初所有。而“陽城”一條,且記唐武后事。當是預本書已佚,而唐人補輯。又《土地名》所釋亦有後人增益之語。今仍錄原文,而各加辨證於下方。考預書雖有曲從左氏之失,而用心周密,後人無以復加。其例亦皆參考《經》文,得其體要,非公、穀二家穿鑿月日者比。摯虞謂左丘明本為《春秋》作《傳》,而《左傳》遂自孤行。《釋例》本為《